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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活企业,而不是“贱卖资产,工人回家”

2009-02-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沈峥嵘 我有话说

编者按重整制度是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法律制度。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江苏省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法有关重整制度的功能,拯救了一批濒临倒闭的企业。最近,在总结全省各地企业重整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江苏省高级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妥善审

理破产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省高院院长公丕祥表示,目前,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要把握两点:其一,对经营不善且不可逆转的破产企业,要促其迅速“退出市场”――既维护劳动者权益,又均衡保护各方债权人利益;其二,对经营暂时困难、有拯救希望的破产企业,则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给其一线生机,助其“起死回生”。本刊今天刊登一则描述和透析江苏首例破产企业重整案的通讯,给寄望于企业“过冬”、司法助力的人们一点启示。

“有订单,有信心。”2月1日,新年上班的第一天,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的CEO卢维普,在车间笑着对笔者说。

现在的“雅新”,是重生后的“雅新”。一年多前,它们的最终控股母公司――雅新(台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台湾证券交易所停牌,殃及它们濒临破产;2008年12月19日,经过法院长达半年的司法重整,它奇迹般复活了。

这是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破产法以来,江苏首例将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非上市大型外资企业的案例。笔者在采访时获悉,该案例刚被中欧商学院选为经典教材案例。

“这是江苏法院在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宏观经济形势下,拯救濒临破产企业的成功范例。”春节前,中欧商学院的教授来苏州调研后作出如是评价。

负债20亿,“雅新”濒临死亡

卢维普告诉笔者,雅新公司和雅新线路板公司分别于2002年4月和2003年9月在苏州吴中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分别为4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其最终控股母公司均为雅新(台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雅新是电子行业中响当当的牌子,也是吴中最大的台资企业。”吴中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王苏春告诉笔者,“仅2007年,雅新线路板公司的销售额就达到3.7亿元。”

然而,2007年5月,台湾证券交易所对台湾雅新公司停牌,停止股票交易。直接原因是,当年4月,台湾雅新公告其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存在潜在错误。之后,台湾法院作出裁定:台湾雅新破产重整,并限制台湾雅新公司,同时也是苏州雅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离开台湾。

苏州两家雅新公司遭了殃:失去掌舵人,同时带来一系列不良连锁效应:银行清收贷款、供应商停止供料、客户解除订单,工人恐慌、债权人闻声纷纷上门索债,风声鹤唳、四面楚歌,两家企业负债20亿,显出濒临破产的迹象。

吴中法院院长曹萍告诉笔者:仅吴中法院2007年就受理了两家雅新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30多起。

破产还是重整,这是个问题

两公司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然后企业“突然死亡”,后果是什么?“巨大的损失将由银行承担。”中国银行苏州吴中支行副行长朱春赋对笔者说,“如果是破产清算,最多只能收回20%,银行债权无法清收,由此将带来地区融资额度大幅削减的负效应。”

笔者了解到,在所有的债权人当中,银行是最大的债权人。包括中国银行苏州吴中支行在内的15家银行共向两家公司贷款14.6亿元。

此外,当时两个企业的职工共有7000多人。破产后造成职工大量失业,大量劳动争议引发纠纷,这些都将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王苏春告诉笔者,苏州市和吴中区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协调会议,确立了“冷静面对、自愿重整、积极维持、稳定过关”的十六字方针。

在政府推动下,2007年5月18日,15家债权银行签订框架协议,总的原则是:在没有进入法律程序之前,银行就由苏州市银监分局牵头,组成银行团,协商应对苏州雅新公司的难题。银行团法律顾问、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敏彪说:“在法律程序前,政府与银行合力推动重整,为迅速稳定当时的形势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保护,纸上协议有可能随时瓦解。”

司法重组,企业复活

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施行。“这是一个重大的转机。”曹萍回忆说:“新的破产法中,首次规定了重整制度――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重整,通过司法介入,重新整合企业,保持企业经营价值。”这就意味着,救活企业,而不是宣告突然死亡,在法律上有了依据。吴中法院决定,试水新法,重整企业。

原申请银行撤回了对两公司的破产申请,重新申请对两公司重整。“2008年4月25日,吴中法院收到多家银行对雅新公司和雅新线路板公司的破产重整的申请后,公告招聘管理人。”吴中法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陆雪昌告诉笔者,“4月29日裁定受理,同时指定通过媒体公告征集的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安永华明会计事务所上海分所作为两公司的重整管理人。”

2008年6月28日,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了两公司债权人的所有有效债权。重整管理人进驻公司后,先后在华尔街日报亚洲版、南华早报、中国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引进投资者广告。通过评估,最终选定 T ig e r B u ild e r C o n su ltan t L td .公司为投资人,该公司的投资者为卢耀普。

该公司提出了不同于其他公司的的重整思路:通过变更股权,切断苏州雅新与台湾雅新以及他关联公司的联系,杜绝苏州雅新的资金和利益输出,形成“线路板生产+电子组装+实验室”的经营模式。

笔者看到,《重整计划草案》规定,两公司的清偿率是100%!公司将在今后几年内依照员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中的小额债权、普通债权和银行债权的顺序清偿所有债权。

2008年12月19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后,吴中法院批准通过了两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并作出公告,两公司的重整程序终止,案件顺利审结。

截至2008年底,收回应收账款7000多万元,在整个重整阶段,两公司没有新增债务,支付维持雅新公司正常运行的应付账款500多万元,并偿还了交付欠缴的社保金400多万元,公司走上正常运行轨道。

历经半年,摸着石头过河

历经半年的司法重整中,遭遇最大的难点,一是企业的资金状况陷入瘫痪;一是法律条文过于原则,需要上级法院给予指导和协调。首次试水具有难度。

雅新公司当初面临的困难,用卢维普的话说:“难得你无法想像――重整之前的经营形成大量的负债,资金奇缺,停水停电,无法正常经营;由于没有及时偿付机器设备款,供应商锁机,造成机器停转,无法生产;各家法院查封冻结雅新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无法转入。”

能否解除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关系到企业的现金流能否好转。然而,新的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这个规定是否适用“重整”?拿不准。一个星期内,吴中法院一路请示: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省法院再到最高院,最后的答复是:“可以适用。”

“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陆敏彪律师评价说,它基于一个理念:一个能够保持持续增长的企业所能创造的价值,远远高于一个被零散处置企业的单项价值――救活企业,比简单宣告企业破产,要辛苦,但是更有价值。

“苏州雅新重组案是国内首例将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非上市大型企业的案例,是目前国内所有重整案中,唯一没有安排债权人削债的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金融债权和地方稳定。”江苏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如是分析,“在目前金融危机深刻影响实体经济的情势下,这一成功具有模本意义,具有现实意义。”

 

在另一项重整计划中,债权人顺利受偿债权,高兴地拿到了债务人开具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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