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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设立“水下文物保护区”

2009-03-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张景华 我有话说

本报广州3月3日电今后广东在城市建设中,凡是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而擅自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本月开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正式生效,并实施设立“水下文物保护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等制度。据了解,这

是广东省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文物法规。

据悉,目前广东博物馆总数位居全国第一,拥有140多万件文物。新的文物法充分体现了地方特色,针对广东省海岸线长、水下遗存丰富的现状,文物保护法规设立了“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规定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水下文物遗存,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以公布。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危及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同时还设立“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规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广东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而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广东在文化遗产保护上不遗余力,但仍有部分地方对文物保护单位重开发、轻保护,忽视了维修和保护。新法规定,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辟参观旅游场所,其门票收入应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其中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的比例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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