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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严格的制度节水

2009-03-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高而坤 我有话说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据预测,到2030年,我国人口达到峰值,届时人均占有水量只有1750立方米。去冬今春我国北方地区的严重旱灾,让我们对水资源的国情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如果不采取最严格的节水制度,我国可能出现严重的水危机。

2002年《水法》修订实施,将建立节水型社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实践证明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总用水量的增长,初步遏制了用水过快增长的趋势。

但是,总的来看,我国总体缺水形势尚未得到有效缓解,传统的主要依靠行政措施推动节水的方式,难以应对用水快速增长的幅度、水污染不断加剧和水生态进一步恶化的局面。现行的节水法律法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手段,特别是节水法规建设与全面加强节水管理的需求不相适应。

实行最严格的节水管理制度,必须完善节水法律法规。在《水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配套法规和管理制度尚不完善,还缺少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制度。国家还没有一部全国层面的节水法律法规,节水工作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难以有效规范和监督管理经济社会用水活动。目前,水利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了节约用水条例制定的前期工作,节约用水立法将进一步细化《水法》有关节水方面的制度和规定,突出了可操作性,将会极大地促进节水工作的开展。

实行最严格的节水管理制度,必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涉水部门、行业很多,水利部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虽然负责节约用水,但不能包办水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需要各部门、各行业及公众的密切协作和积极参与。水利部门将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节水办的管理职能,统一政策和标准,协调好有关部门,形成全社会珍惜水、爱护水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实行最严格的节水管理制度,必须严格节水执法监督。要完善用水定额标准,明确用水定额红线,强化节水考核管理。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最低要求的,要依据定额依法核减取水量;对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检定不合格的,应依法严肃处理;要严格计划用水制度,对于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要依法查处;对年用水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大用水户,应建立实时监控和定期报告制度;深化节水认证工作,对落后的、高耗水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应实行强制淘汰制度,用水产品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要严格限制生产取用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行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对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不落实、不到位的,有关负责部门应不予审批、不予验收,建设单位不准开工建设和运行。

实行最严格的节水管理制度,必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节水要兼顾社会可承受度和社会公平:生活节水要以不降低人们生活质量为前提;工业节水要以合理调整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为目标,引导企业节水减排、节水增效、节水技术改造;农业节水要以不增加农民负担为保证,研究农业节水的激励机制。

实行最严格的节水管理制度,必须落实节水保障措施。依法建立从组织、投资、财政税收政策、节水标准体系和宣传教育等一系列保障措施。特别是我国节水管理和工程基础设施薄弱,欠账较多,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支持节水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重点节水工程的实施。在依法节水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大力建设节水文化,倡导文明的生产和消费方式,逐步形成节约用水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

(本文作者为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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