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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真的要来了

2009-04-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2008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经一年多的修改完善,2009年3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筹备了十余年之久的创业板有望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开启。

为小企业融资提供途径

创业板,就是给创业型企业上市融资的股票市场。由于大部分创业型企业都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因而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创业板市场都明确表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成长型中小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成立创业板的主要目的是为新兴中小企业提供集资途径,帮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大多数新兴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却对资本的需求很大,证券市场的多次筹资功能可以改善中小企业对投资的大量需求,同时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把不具有市场前景的企业淘汰出局。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推出创业板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层次与结构、拓展资本市场深度与广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为数量众多的自主创新和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同时,通过资本市场的示范效应,发挥拉动民间投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以创业促就业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功能,强化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一年前,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688份反馈意见。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创业板持欢迎态度,认为《管理办法》针对性强、可操作性较高。同时,也对《管理办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投资者准入及创业板发行审核体制等方面。在证监会就相关合理化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终得出炉。

对发行人从严要求

那么,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何种类型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具体讲,创业板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是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企业。

《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同时,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办法》还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等。

配套细则出台后将受理申请

依据《办法》规定,创业板发行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办法》要求,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办法》出台后,创业板在发行监管方面将本着简化有效的原则,适时颁布多项突出创业企业特点的配套规则。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业务规则。

据悉,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将陆续颁布与《办法》相配套的规则、指引,组建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适时发布上市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则,并对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培训,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和投资者介绍创业板特点和相关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创业板投资风险。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证监会将开始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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