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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代言人须承担法律责任

2009-04-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夏静 我有话说

本报武汉3月31日电武汉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曾咏梅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广告代言人”(以下简称代言人)逐步成为广告的主角,但《广告法》未作出相应的修改,导致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定目前还处于“真空状态”。代言人收取高额代言费却不用对自己的虚假代言行为承担任何法律

上的义务和责任,导致虚假广告泛滥。

曾咏梅认为,虚假广告至少造成了三个不良后果:一是使诸多消费者上当受骗;二是广告公信力日益下降;三是加剧了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惩治虚假广告代言人应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手段。

曾咏梅指出,在对虚假广告代言人进行处罚时,尤其应注意责令广告违法者以等额广告费用在原违法广告发布范围内公开向社会公众发布更正广告,这样能极大地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自觉抵制虚假广告产品,从而使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得不偿失,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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