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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官员复出不能“雾里看花”

2009-04-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曹建文 我有话说

据媒体4月1日报道,2008年10月,在担任陕西省宁陕县交通局长期间,因通村公路建设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田为斌被责令辞职。5个月后,他被拟任宁陕县民政局局长。此消息一出,再次引发了民众和舆论对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高度关注。

问责官员能不能复出?如果能,该怎样让复出程序公开透明?民

众和舆论对问责官员复出颇有微辞,是反应过激,还是说明我们在问责官员复出制度设计上存在不完善之处?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走访了有关专家。

被高调问责的官员,却又能低调复出,引发社会热议

3月24日,有媒体称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山西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早已复出并长期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

3月25日,媒体报道称被撤销瓮安县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已悄悄“复出”,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

上述报道,使王振俊和王勤再次成为新闻人物。而短短两天,两位官员复出的新闻,引发了人们对于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讨论,两位官员都因问责风暴黯然下台:时任洪洞县副县长的王振俊对“黑砖窑”事件难辞其咎,时任瓮安县委书记的王勤在瓮安事件处置中存在明显失职。

事实上,王振俊和王勤并非问责官员复出争议的唯一“受害者”。

之前,因“黑砖窑”事件被免职的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段春霞被任命为尧都区区长助理,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曾引起广泛争议,最终尧都区取消该任命。

因派人进京拘传披露西丰县丑闻的记者,而被网民称为“史上最牛县委书记”的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曾被披露担任辽宁省省铁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办公室副总指挥,因民众和舆论对他复出的质疑,最后不了了之。

从上可看出,这些官员有相似的经历和遭遇:都曾被高调问责,又低调进行了复出,虽然有的复出计划最终因社会的高度关注而“夭折”。

“从上述官员的复出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非正常现象,那就是披露他们复出,依据的并非组织人事部门的任用公示,而是媒体的报道。这值得引起深思。从目前情况看,很多问责官员的复出都是悄然进行的,给人以‘云山雾海’感觉,因此往往令民众对他们的复出产生高度质疑,引发社会热议。”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谌来业律师对记者表示。

“民众并不是反对问责官员复出,而是反对他们‘悄悄地’复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责任政府的力度不断加大,官员因问责而“下马”的现象正在不断增多。

这些问责官员的出路、安排问题引人瞩目。而几乎每次有关他们复出的新闻,都会引来议论纷纷。

从议论来看,对问责官员复出,社会总体上持一种宽容的态度。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官员也是人,也有犯错的时候。”家住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的纪维生对记者发表了他的看法,“对于那些有能力,又敢于承担领导责任的官员,应该给他们一个改正的机会。”

而专家们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无论是本着‘治病救人’,还是‘发挥余热’的精神,有些官员复出本身并没有错,这表明了政府在干部任用上的突破,对于违法违纪官员,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视其具体情节,安排合适的职位,让其继续发挥有益的作用。这体现出政治理念与制度的理性。”

“对那些颇具才能而又非主观犯错的官员长期闲置不用,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湖南省社会科学院人才学研究所所长胡跃福研究员也对记者说,“问责的官员中,有些在事件中并不负有直接责任,他们主动辞职更多的是因为道义的原因,对这些官员,应安排他们适时、合理地复出,给他们发挥才能的出路。”

而2002年中共中央正式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明确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问责官员的每一次复出,之所以都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这些复出大多都是在一种非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进行的,有暗箱操作嫌疑,这是引起民众反感、引发民意反弹的重要因素。”谌来业律师表示,“实际上,民众并不是完全反对问责官员复出,而是反对他们悄悄地复出。”

目前的官员复出机制存在制度软肋,平息争议应从制度建设着力

4月1日,《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原岗位犯错调职后仍要追究责任、问责后一年内不得提拔、党委领导也要问责。

“这是在有关规定中第一次对问责官员提拔任用作出明确限定,但遗憾的是对问责官员如何复出并没有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谌来业律师表示。

“目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仍然欠缺,这是人们对一些复出官员产生强烈质疑的根本原因。”胡跃福研究员对记者表示,“对于这些官员的复出,普通民众自然会感到困惑:他们为何这么快就能复出?凭什么让他们复出?对于他们的重新任用,为何总让民众感觉像‘躲猫猫’似的?”

同样,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也没有对引咎辞职人员的重新任用作出规定,仅在第6章中有如下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正是‘适当安排’这一模糊表述为问责官员复出留下了制度后门。”谌来业律师对记者表示。

“官员复出容易引起人们的争议,主要是人们对官员复出的原因、条件和程序不清楚。”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主任龚维斌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存在着官官相护现象,对于失职的领导干部象征性进行责任追究,为了平息群众的不满情绪,要么让其‘冷却’一段时间,然后官复原职,要么异地做官或者平调到其他重要岗位。群众对这些做法十分不满。”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官员问责制度,现在是到了尽快建立官员复出机制的时候了,通过建立规范、透明的复出制度,让民众清楚知道什么情况的人可以复出,其复出的原因是什么,依据在哪里,才是平息当前社会争议的必由之路,也是对复出官员的一种更好保护。”胡跃福研究员告诉记者。

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副院长齐善鸿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态过类似观点,“如果官员复出过程不公开、不透明,这不仅违背了问责制对失职者进行惩罚的初衷,也在形式和过程上,破坏了公众对政策的信任感,弱化了问责,弱化了对他人的警示。符合条件复出的官员,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也可以重新开始工作和生活,不必时时面对质疑和处处解释。因此,公开和透明地复出,对政府、公众和复出个人才算是负责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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