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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划定若干个区域性粮食生产核心区

2009-04-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慧采写 我有话说

主持人语

4月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提出要“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此前几天,著名水稻专家袁隆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

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粮食安全,这个事关人类基本生存的重大话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那么,该如何确保粮食安全?且听专家们的真知灼见――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农业大学教授张自立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既是粮食生产大国,也是粮食消费大国,更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发展中大国,稳定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石。根据自然条件、市场区位、产业发展基础等综合因素,国家可在东北地区、黄淮流域、长江中下游地区等划定若干个粮食生产核心区,依法明确其发展功能。粮食生产核心区省政府同样可依据综合因素,进一步明确粮食核心生产县。

张自立认为,粮食是弱质产业,粮食又是基础性公共产品。划定粮食生产核心区,必须制定与其发展相匹配的特殊扶持政策,同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特殊扶持政策应包括:优先鼓励和引导粮食生产核心区形成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培育和扶持专业种粮大户,推动粮食生产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国家实施粮食丰产工程要优先向粮食生产核心区倾斜,重点实施不同区域、不同品种、不同季茬科技支撑项目,推动粮食核心产区加速转变粮食生产发展方式,促进增产增收;适度增加核心区主产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加大中央财政对核心区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奖励产粮大县的长效机制,产粮核心区应享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低息或贴息专项贷款,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物流和加工业等;建立产销区利益补偿机制,中央在销区(除中西部)开征粮食专项调节基金或工业反哺农业税,根据产区每年实际调出粮食的数量,由中央拨补到粮食产区,用于支持粮食核心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修建补贴重点向粮食核心产区倾斜,明确农田水利等建设责任主体,减免或降低粮食主产区农田水利建设地方配套比例;尽快出台消化或核销粮食核心产区粮食政策性和经营性财务挂账政策措施,充实地方粮油储备、支持粮食物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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