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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龄不同退,照顾还是歧视女性

2009-04-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曹建文 我有话说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4月2日到北京市调研时,呼吁北京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女干部、女知识分子与男性同龄退休。陈至立说,更好落实男女平等,需要在男女同龄退休上有所突破。这一说法,立即引发了男女能不能同龄退休的各方热议。

女性先于男性退休,初

衷是为了照顾女性

依照目前中国有关规定所确定的退休标准,干部类是男60岁、女55岁;职工类是男55岁、女50岁。这一标准最早在上世纪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政秘字134号命令)中规定。该条例第十五条:“养老待遇的规定,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人才学所所长胡跃福研究员告诉记者,当时之所以确定干部类男60岁、女55岁;职工类男55岁、女50岁的退休标准,其初衷主要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利益,特别是照顾女性在体能上的欠缺。

这主要是因为,新中国成立后,大批女性开始走上工作岗位,但几千年来中国女性地位低下,几乎没有参加工作的机会,加上一些重体力劳动需要妇女承担,再加之当时中国一家至少有两个以上孩子,妇女要承担更多家庭责任,不堪重负。为了减轻女性负担,有关部门出台退休政策时,确立了女性比男性退休早5年的制度。

这项规定将女性从繁重的劳动中解脱出来,为保护女性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当时,大多数女性赞成这一政策。正因为此一规定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使其得到了很好的沿袭,至今仍然有效。

197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统称为(1978)104号文件)再一次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干部可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工人应该退休。1978年的这两个文件,至今有效,成为各单位普遍执行的男女退休年龄。

1993年,我国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出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继续沿用了“男60周岁退休,女55周岁退休”的规定。

2005年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法》,也还是以它为依据。其第87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从社会发展趋势和维护女性合法权益角度,男女同龄退休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蔡继明等提交一份提案,建议延长退休年龄、实现男女同龄退休。

蔡继明教授称,中国现行退休制度确定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退休年龄长期不变带来诸多问题。全世界有六成以上国家和地区执行男女同龄退休政策,中国是世界上两性退休年龄差距最大的国家,男女退休年龄相差10年。

实际上,蔡继明教授并不是第一个在全国两会就男女同龄退休提交提案、议案的代表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男女同龄退休的议案和提案已经提了10多年。而每一次代表委员提出此话题,都会引发社会热议。

“过去成功的东西不一定现在还合理,女性比男性早退休五年这一制度就是如此。”《中国编辑》常务副主编周彦召博士对记者表示。

他解释说,与50年前相比,女性的社会地位和自身情况已有极大改善,实施独生子女政策后,女性生育的负担也得到减轻,其平均寿命正在不断延长,据2007年的统计,我国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为74.1岁,比男性要高5岁左右。

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女性受家务的拖累也少了许多。很多女性到50多岁时,孩子已经长大,无后顾之忧,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进入人生的“第二个黄金年龄段”,在这时让女性退休,无疑是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女性多工作几年,从生理上讲,完全是可以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王敏律师告诉记者,“据了解,目前国外大多是男女同龄退休。在亚洲,除越南、巴基斯坦执行与中国同样的退休规定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是规定男女同龄退休,如日本是65岁退休,新加坡是62岁,韩国、菲律宾和中国香港是60岁。”

她认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性比男性早退休五年这个规定已经过时,使男女不能真正享受平等,已有对女性构成“歧视”和“违反”相关法律之嫌。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2005年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正式将男女平等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而退休年龄的男女有别,在形式上就已经表现出不平等。妇女比男子提前5至10年退休,可以理解为被剥夺了整整5至10年的劳动权利,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违背。

“从社会发展趋势和维护女性合法权益角度,男女同龄退休不仅有其必要,而且也已具备一定的可行性。”胡跃福研究员对记者说。

“男女同龄退休”问题有历史的复杂性,有步骤分阶段地解决较为妥当

“男女同龄退休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不一定就能立即付诸实施。”周彦召博士强调说。

他认为,退休年龄的确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就业、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不能仅考虑某一个因素。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都必须对复杂的现实情况有充分的考量与估计。实行男女同龄退休,肯定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阻力。

正因为“男女同龄退休”问题有历史的复杂性,因此,有步骤分阶段地解决这一问题被认为是一种比较妥当的安排。

有学者撰文认为,根据工作条件和养老保障的条件,应首先解决男女公务员和科教文卫工作者同龄退休的问题;待普通劳动者、特别是重体力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养老保障条件具备后,再逐步解决男女工人同龄退休的问题。因为使那么多有专业技能和经验的年富力强的女性提前退休,是巨大的人力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此举措在减轻政府集中支付社会保障基金压力的同时,通过延长女性的就业时间保证了女性工作的权利。工龄的增加,还能增加女职工的个人收入和退休金收入。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王梅珍也曾在媒体上发表过类似的观点,她担心,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毕竟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很多领域,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将会非常大。所以在做这项工作时,不能寻求速度的捷径,寻求一步到位,而要小心谨慎,使改革缓慢地渐进地进行,这样才可能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接受。

在尚未实施的前提下,王梅珍也建议分步骤分阶段进行改革,推行弹性退休制度,她说:“如果一律要求60岁退休,将有可能让有些女性背负沉重的负担。而如果一味地坚持55岁,甚至强制女性更早退休,那更是对女性更多接受教育、参与社会事务的一种打击。”

所以,她建议可以由国家设定一个男女同龄的退休期限,超过这个服务期限的,由个人就是否退休自主选择,或者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给出一个弹性空间。

王敏律师也对王梅珍的提议表示赞同,她认为,实行弹性退休制度,譬如规定男女都是60岁退休,但女性有选择55岁退休的权利,就既可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又给了她们选择继续发挥才能的机会。而这样的制度安排,社会各界也比较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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