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0日电(记者杨亮)财政部今天发出通知,科普单位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即日起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自2009年起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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