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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范中小学办学

2009-04-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丰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24日电(记者丰捷)教育部今天向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出《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态度鲜明地表示,将“集中力量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择校问题近年来备受

关注,《指导意见》再次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为此,《指导意见》规定,制止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并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坚决禁止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奖惩教育工作者的做法,并要求中小学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不随意提高教学难度,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不挤占体育课、艺术课、综合社会实践等教学时间。

对考试科目与次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对小学、初中、高中的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加以科学规范。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

在招生方面,《指导意见》特别提出,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积极倡导和逐步推行将示范性高中大部分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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