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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价值及其建设途径

2009-04-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何小刚 我有话说

社区矫正是为了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目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

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也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目前,社区矫正在英、美、加、日等国发展得较为成熟,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等社区矫正措施,被广泛运用到行刑实践当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现代刑事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目标之一。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使他(她)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

在社区矫正蕴涵的惩罚性和恢复性二元功能中,如果选择不当,就可能导致刑罚和社区矫正的失衡,进而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发挥社区矫正的二元性价值,以及如何平衡二元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是社区矫正发展与完善的重要环节。刑罚理念及其制度、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与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区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罪犯利益的过程。在这个平衡的过程中,司法的价值也在不断地自我平衡着,法律价值的选择也随之调整,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从宏观上看,社会的秩序、正义、安全的建构,是靠“严厉的惩罚”还是“轻缓的矫正”,这是从各国、各地区社会法制状况、监狱运行机制、人权保障力度等多方面来考察的,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适合“本土化”的发展实际。随着世界社会生活交流的日益加强,刑事执法的理念也逐渐由低级走向高级,由野蛮走向文明,人权保障思想是法治社会、法治世界最高的目的;从微观上看,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和行罚的社会化孰轻孰重,也在考验着社会的人道主义和法治建设。虽然社区矫正有一定的刑法惩罚性,但它毕竟和一般的刑罚不一样,而是一种恢复性司法指导下的刑罚理念,注重的是罪犯的再社会化。因此,从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正义的取向来看,它是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恢复)为主的刑罚制度,应当以平衡上述利益冲突,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作为基本价值目标。和谐意味着合理地界定利益关系,合理地分配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各个利益主体合理的利益,平衡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社区矫正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兼顾罪犯、被害人、社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满足上述各个主体各自的利益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目标。

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现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的关注只是最近几年的事。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山东6个省(直辖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而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实践探索的序幕。至今,社区矫正试点已经扩大到全国辖区的一半以上。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已初见成效,但是还存在缺乏公众的认可、立法跟不上司法步伐从而造成社区矫正工作名不正言不顺、缺乏专门的执行机关和人员、现行社区矫正惩罚性不足、执行手段单调、内容匮乏、易流于形式、矫正对象没有区别对待等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以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和恢复性二元价值功能,从理论上搞清楚社区矫正是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恢复)为主的刑罚制度;二是转变社区居民的观念,定期进行社区矫正宣传工作;三是先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例、规章的形式制定用以调整在社区矫正中的刑事执法法律关系,待各项配套制度比较完善、时机成熟时制定全国的社区矫正法;四是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完善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共同参加的执行队伍;五是执行过程中实现矫正方法的科学化和矫正手段的多样化。当然,要做到以上这几方面,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实践过程。

(作者单位:上海电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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