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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施行发展中医药条例

2009-05-0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哈尔滨5月2日电(记者朱伟光特约记者朱伟华通讯员衣晓峰)从5月1日开始,《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一《条例》是“废除中医”浪潮后全国第一部重新制定的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旗帜鲜明地表明了黑龙江省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医药事业振兴的态度,使全省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有了

强大的法律保障。

此《条例》共分为8章55条,主要内容有对中医药的扶持措施、中医医疗机构与中医药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许多新增条目较之1998年制定的原《条例》有重大突破和创新,其中不乏亮点: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把中医药发展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对中医药事业财政投入逐步增加,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发掘和推广中医药诊疗技术,院内制剂得到重视;中西医一视同仁,中医药纳入医保和新农合;坐堂行医禁令解除,执业年龄不受限制;放宽乡村医生从业约束,“赤脚医生”可以合法上岗;在全国首次将“治未病”写入地方性法规,养生保健、亚健康保健和“治未病”服务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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