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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儿童早期幸福感

2009-05-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向葵 王元 我有话说

目前,我国幼儿学习负担过重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据调查发现,3-5岁的孩子除了接受幼儿园的教育外,还要参加各种课外培训。由于幼儿自主性差,不能违背成人要求,但事实是他们已经不堪重负,正在丧失本属于童年的幸福。如果孩子们生活在缺少童年幸福的世界里,怎能在通往未来的道路上热爱生活、热爱生命,乃至

获得终生幸福?教育不应该以牺牲孩子们的童年幸福为代价,而应提倡既能让孩子们拥有幸福童年,又能让这种幸福成为奠基他们终生幸福的教育。

阳光教育是培养儿童早期幸福感的教育。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完善孩子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使之在可接受范围内充分体验幸福感的教育。因为只有当每一个孩子内在的幸福感在早期建构下达到完善之时,整个社会才会拥有阳光生命,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这种社会环境再反哺个人内心,从而真正达到和谐统一。这种和谐统一就是“阳光教育”的本质。

幼儿的幸福感有三个特点。一是满足幸福感的需要是具体而简单的,很少受到客观价值标准的影响。比如,一件渴望已久的玩具、父母老师的夸奖、和小朋友一起玩耍,虽然这种幸福感粗浅而感性,也不够持久,但它是儿童的天性使然。二是选择幸福感的工具与他们的思维水平相一致。三是幸福的主观体验受外界评价影响且不稳定。

尽管幼儿幸福体验很明显而强烈,但教育必须契合时机并起引导作用,否则这种“原发性”的幸福体验很难趋向成熟。积极心理学认为,人在某个阶段获得的幸福体验与终生幸福之间的关联是很微弱的。因为人的终生幸福并不是各个阶段幸福感的简单叠加或累积,而是人在长期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稳定的、积极的、健康的自我认识、态度和评价,通过内化过程最终形成一股不易受到外界影响的、强大的心理力量。终生幸福是人的自我价值统一于社会价值的必然结果,只有将这股心理力量赋予社会认可的价值时,个人才能将幸福的体验纳入到人类的群体幸福之内,生成可延续的幸福感。

那么,阳光教育如何既能让孩子们拥有幸福的童年,又能让这种幸福成为奠基他们终生“大幸福”的基础?

作为教育工作者,首要原则是天性的教育不应以改变为先,而是要充分考虑天性是以生命为基础的合理存在,以葆有为基本原则。葆有天性就是要采取同化与顺应的教育方式。同化的实质是尊重儿童的天性。幼儿好动、喜欢探索环境、喜欢被表扬,这些都是他们的天性。可以说天性在某种程度上保护着儿童,使幼儿在不成熟的状态下能够在心理和生理上适应环境、融入文化之中。阳光教育所关注的正是对“幼儿的不成熟”的尊重,一方面使幼儿初知自己的价值与生命的意义;另一方面使成人尊重幼儿的发展规律,学会用欣赏的眼光看待孩子。幼儿只有在得到尊重的前提下,才能逐步建立自信,相信自己是有能力的人、有价值的人。但是教育也不能一味地以尊重的名义盲目地满足幼儿的所有需要,这就需要教育者学会顺应天性,顺应天性就是要帮助幼儿建立社会规则。规则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遵守规则的社会成员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有机会实现个人的成长。建立社会规则也就是让幼儿学会满足社会的需要,学会成为社会中的成员。我们可以将同化与顺应比喻为修剪天性枝桠的剪刀,它们使幼儿在社会的文化价值体系中健康地生长,葆有幸福的种子。

如果说天性是需要尊重与规矩的,那么心性则需要培育与启迪。心性教育以育德为先,育德的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幼儿的责任感,教会孩子如何做人,如何成为被社会所接纳的人。培养德行应以幼儿的思维特点为本,注重实践性教育,通过在家庭、幼儿园、社区为幼儿创设品德实践活动,使他们学会感恩、懂得承担责任,对“德”产生感性的认识。心性教育不仅要培养“德行”,还要启迪幼儿的智慧。此智慧非彼智慧,这是生存的智慧,是生命传承的智慧。生存智慧的培养能够使人直面困境,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获得心理的胜任感,体验到强大的心理力量。

幼儿个性的固化是天性与心性的结合与升华。个性的生成是在葆有天性的基础之上,通过内在自我的不断丰富、调节与修正,来完善个体对生命的认识、反思与评价的。不是所有个性都能够使幼儿获得持久的幸福体验。健康心理学认为,开放性强的人往往能感受到更强烈的幸福。也就是说获得幸福离不开积极向上的、接纳周围环境的个性,这正是阳光教育所着力培养的个性。我们要培养的不是某种个人的秉性,而是积极向上的、社会需要的个性,教育的作用就是引导个性在一个合理的、有利的范围内健康发展。在教育实践中,教育者可以通过设计角色扮演的游戏,将幼儿置于不同的场景和身份之中,使孩子体验角色带来的愉悦感与胜任感,体验个性差异引发的感受性差异,用角色置换的外在形式影响内在的自我形象塑造,逐渐发展出脱离自我中心性的开放性个性。阳光教育注重个性的培养,不仅固化了天性的纯真,也滋养了心性的生长,以个性的活力支持童年幸福的延续。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儿童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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