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吉林市制定了《吉林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并成立了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今后,群众觉得政府部门行政效能低下,可向专门机关进行投诉。
按此办法规定,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将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关行政效能问题以及违反服务承诺行为的投诉,并调查处理被投诉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的行为。投诉范围主要包括: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一定后果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履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告知义务,损害投诉人及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执行公务不文明,态度蛮横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群众或投诉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