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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延至10年

2009-05-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26日电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今天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各项林业贷款业务。

《指导意见

》提出,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同时,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农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对林业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针对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指导意见》提出,银行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银行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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