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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保护中央苏区革命文物

2009-05-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高建进 我有话说

本报福州5月29日电(记者高建进)福建省是一个具有光荣革命历史和优良革命传统的省份,中央苏区革命文物是该省一大特色。记者日前从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获悉,日前提交审议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福建实际,特别增设专章对中央苏区革命文

物予以保护。

据了解,修订草案增设“中央苏区革命文物的保护”一章,其中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县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革命史迹、代表性建筑和文献、实物等,应当列为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予以保护。修订草案同时规定,对中央苏区革命文物的修缮,应当确保其真实性和历史原貌。

修订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中央苏区革命文物史料和实物的调查征集、保护收藏、陈列展示、建档、研究等工作,建立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信息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中央苏区革命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将中央苏区革命文物知识纳入教育计划,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德育基地;中央苏区革命文物旅游点和旅游经营企业,应当做好文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据了解,福建是我国中央苏区县最多的省份之一。近日,中央党史研究室发文,正式确认福建省诏安县、武夷山市、光泽县、邵武市、建阳市属于原中央苏区范围。至此,福建被确定为属原中央苏区范围的县(市)已增至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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