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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共利益 强化社会性规制

2009-05-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苏晓红 楚金桥 马从辉 我有话说

要解决好包括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在内的公共安全问题,就必须把关注公共利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性规制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规制一词是由英文“regulation”翻译过来的,又可以译为管制、监管、调节、管理等,在我国理论界用得较多的是“规制”或“管制”,在政策层面和实际工作部门用得

较多的是“监管”。规制是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由政府规制机构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个人行为所进行的干预。规制可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主要是对自然垄断产业(如通信、电力等)和信息不对称行业(如金融业等)的干预,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源配置的无效率;社会性规制则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以及环境保护、防治灾害为目的,对物品和服务质量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活动制定的一定标准或规则。韦斯库斯认为,健康、安全与环境这三方面的规制是针对我们环境中的风险、工作场所的风险和消费产品的风险而制定的,规制机构所作的努力主要集中在预防意外事故、控制风险方面。小贾尔斯・伯吉斯认为,社会性规制的目的是通过命令和管制来直接配置资源,以确保生产出政府认为应当生产的东西。因此,如果说经济性规制的目标偏重于效率的话,那么社会性规制的目标则更加关注公共利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

强化社会性规制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规制变迁的普遍趋势。对于处在经济市场化进程中的我国而言,所要讨论和关注的不是“要不要规制”,而是如何改善规制的质量,提高规制效率的问题。首先,强化社会性规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现实生活中,我们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如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安全卫生保障差、市场秩序混乱等,都与社会性规制制度缺失有关。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改革我国现行的政府规制体制,进一步强化社会性规制。其次,强化社会性规制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社会性规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小贾尔斯・伯吉斯曾说过:“社会管制的出现是我们经济增长取得成功的一个标志。”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活质量、安全健康、社会福利等问题的关注程度日益加强,以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安全、健康、卫生和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社会性规制在政府规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因此,社会性规制的加强是社会经济进步的一种表现。再次,强化社会性规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恰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率先在规制领域进行了重大改革,进入新世纪以来规制改革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发达国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改善社会性规制的质量,提高社会性规制的效率。为此他们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1)引入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规制影响评价程序。成本-收益分析,一方面要求规制机构在颁布规章之前必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这是规制机构实施规制前对市场失灵的现实把握和政策准备,也是对将要发生的规制成本和收益的一种预期,更是决定规制是否通过的关键,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制才能被通过。另一方面对现存的规章进行成本-收益评估。通过评估考察监管机构是否达到了规制的预期目标,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引入成本-收益分析使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成为规制机构制定公共政策的约束条件,可以尽量避免主观臆断和盲目决策。(2)改革传统的社会性规制方式,引入多种替代性措施。新的规制方式主要有:信息披露和教育、绩效标准的广泛利用、引入市场导向型的规制方式、自愿规制等。在众多的替代方式中信息宣传活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3)改革规制机构,规制规制者。规制规制者对提高政府规制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为规制规制者,发达国家建立了规制监督机构,简化了行政程序、增加了规制的透明度。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强化我国的社会性规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要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建立社会性规制有效性的市场基础。政府规制的对象是市场,规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而非取代市场。所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是政府规制有效性的前提。目前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市场化改革的任务还远未完成。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改革尤其是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政企分开不彻底;要素市场化改革及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滞后,行政控制下的资源要素价格的人为扭曲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而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重点在于深化企业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场体系。二要完善社会性规制法律体系,加强社会性规制法律的执行与监督。社会性规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目前我国在社会性规制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与现实需要相比,差距还比较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制立法不完善,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二是法律执行缺乏连续性、经常性和强制性。虽然对于某些违法行为在法律中已有明确的惩治规定,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以及对执法部门监督的缺失等原因,很多违法行为常常在重大事件突发、社会舆论反应强烈的形势下,才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强化社会性规制既要完善立法,又要加强执法。三要规范规制机构行为、有效规制规制者。我国社会性规制的效率之所以比较低,主要原因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要提高我国社会性规制的质量,就必须规范规制者的行为,有效规制规制者。规制规制者需要切实贯彻立法公开原则,增加规制过程的透明度;建立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规制影响评价机制,强化规制决策的科学性;强化约束机制,减少规制者的道德风险;此外还要发挥社会力量对规制机构的监督约束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公共权力的制约,让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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