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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要防止鱼龙混杂

2009-06-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慧虹 我有话说

近期,为拉动内需,政府部门出台新政策支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以旧换新”是好事,但根据笔者观察,当前的确存在着少数商家打着家电“以旧换新”的幌子蒙蔽消费者的现象。

商家蒙蔽消费者的手段之一,在于借机炒作、混淆视听。目前有些地方,商家推出的家电“以旧换新”业务,明明是自己搞的商业促销

行为,其营销人员在对外宣传时,却误导消费者说是在执行国家的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事实上,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此次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尚未全面铺开,首批试点地区只是包括了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福州、长沙,涉及家电限于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对于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在其交售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时,才会原则上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分品种确定最高补贴额度。

商家蒙蔽消费者的手段之二,在于霸王条款、“三包”不包。笔者曾了解到:有消费者在某家电商场参加了彩电“以旧换新”活动,用旧彩电折价500元,再补足差价后换购了一台新彩电,并签订了置换协议,规定以旧换新的彩电售后只能换不能退。然而,新彩电用了不长时间,就出现了故障,消费者找商家换了两次,还是不好使。于是,此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货,但商家以消费者已经与其签订置换协议为由,主张只能换不能退,双方为此僵持不下。而据消协人士透露,只要是属于《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商家就必须履行三包义务。

商家蒙蔽消费者的手段之三,在于貌合神离、名实难符。有些家电经销商尽管宣称“以旧换新”,可实际上,他们所谓的“以旧换新”,并非如消费者所想象的那样,将旧家电搬来后,经销商合理评估当场予以置换,而是仅仅由经销商搭建一个回收平台,具体回收事宜还需要消费者自己打电话与回收公司协商。回收公司与家电经销商只不过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回收公司从消费者手中买走旧家电后,消费者再拿钱到商场购买新家电。这样,不仅给消费者增添了不少麻烦,而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由于现在很多回收公司信誉度低,为牟取暴利,他们打着卖场品牌的名义回收旧家电,将旧家电的回收价格压得很低。

想要使家电“以旧换新”发挥积极效用,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二是要有针对性地搞好市场监管,从而令广大消费者对国家的优惠政策心知肚明,对如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胸有成竹,令相关问题得到及早预防和及时查处;三是家电经销商必须树立诚信意识,严格按规则办事,这样才能有助于它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使商家与消费者实现互惠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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