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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制度与消费者精神安宁的维护

2009-06-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魏文彪 我有话说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的修订。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刘俊海认为,对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如购买汽车、房屋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即后悔权制度。

消费者购买商品,难免会有感

到后悔的时候,如果购买的是小额商品,这种后悔感对人的影响就比较小,如果为购买的大额商品如汽车、房屋等感到后悔,由于花费金额巨大,这种后悔感对人的影响乃至冲击力则要大得多。而且,一般来说,小额商品短时期之内即可“消费掉”,所以购买之后感到后悔,也会是短时期的,但是大额商品如汽车、房屋等属于长期消费的商品,尤其是房屋可能要居住一辈子,如果为购买了这些商品感到后悔,这种后悔也就可能会是长期性的,甚至可能让消费者长期背负沉重的精神包袱。如果能够通过立法建立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房屋等大额商品之后感到后悔,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则能大为减轻后悔感对相关消费者精神的破坏性影响,维护消费者的精神安宁。

正如刘俊海所指出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的销售行为,而仅适用于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所以不用担心该项制度的建立会损害正常的商品销售秩序。不仅如此,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建立之后,消费者享有的后悔权,还可能迫使大宗商品生产与销售者为避免退货而提供更为优质的售前与售后服务,在更大程度上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建立,还能对整体消费环境的优化与消费服务水平及商品质量提升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如果说以前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举措,更多的是保障交易行为本身的公平与商品质量的话,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则进一步向着呵护消费者的精神安宁领域迈进,这不单是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的简单拓宽,更是对于消费者权益保障层次的一种深化。而且这种对于消费者权益保障层次的深化,还能对整体消费环境的优化及商品与服务质量的提升起到促进作用。正因为如此,立法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值得公众与社会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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