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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2009-06-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18日电自去年5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但个别地区也出现了盲目发展、市场定位偏差、风险加大等问题。为引导其健康发展,银监会今天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

公司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一是机构性质不同,村镇银行为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从事放贷业务的商业性机构,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二是监管部门不同,村镇银行是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三是出资人不同,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四是业务范围不同,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暂行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的要求包括: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均不低于60%;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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