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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

2009-06-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慧 我有话说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一切文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无不如此,提倡大力发展物质文明是这样,大力发展精神文明是这样,大力发展政治文明是这样,最近提出的大力建设生态文明也是这样。建立生态文明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

什么呢?就是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我很佩服姬振海先生和他的团队的前瞻预见性。就在1997年党的十七大召开前夕,他的《生态文明论》由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被学术理论界称为“第四文明史”上的奠基之作,在当时成为学习十七大生态文明内容的范本。我同时很佩服姬振海先生的理论洞察力,为建立生态文明而叩寻实践路径的新作《环境权益论》日前又随即面世,因为在我看来环境权益不仅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通向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

如同诗歌是文学桂冠上的明珠一样,文化的发展、意识的觉醒是任何一个社会文明形态发展演进的最高层次和必然选择。就生态文明而言,物质范畴如生态建设、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等等确实非常重要,但最为重要和根本的还在于人本身,在于“社会公众从思想的最深处暴发一场全面而深刻的革命,这场革命是环境维权意识的觉醒,也是环境责任意识的提升。”除此,难觅他途。

但是,目前我国公众环境维权意识还不是很高,而且环境权益的保护也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环境权益”,致使环境权益缺乏更充分的法律保障,一是民法环境权益保护的不足。传统民法“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的三大基本原则,在环境保护领域有害无利。拿所有权制度来说,所有权人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如果没有合理的干预,所有权将成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帮凶”;拿过错责任来说,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知一般存在滞后性,当发现时可能损害已经发生,甚至无法避免或挽回。传统侵权法要求以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导致预防功能的缺乏;二是传统刑法对环境保护的不足。传统刑罚以人身刑居多,而环境犯罪在目的上以牟利居多,且通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人身刑反而不利于损害的预防和恢复;三是诉讼法不利于环境权益的救济。环境权益相当一部分是间接损害公众的利益。而现行的诉讼制度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极大地限制了为保护环境而向污染者提起诉讼。

凡此种种,环境权益已经成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最为紧迫的课题之一,捍卫群众的环境权益已经成为当前强劲的呼声。姬振海先生在《环境权益论》这部著作中,通过归纳、提炼和研究,富于开创性地首次构建起了环境权益的理论框架,书中对环境权益的保护提出了两个重大的方向。一是自上而下,从政府的角度保护好公众的环境权益,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从而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二是从公众的角度激励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书中,环境权益作为一个庞大的环境理论分支展现在读者面前,其内容从环境权益保护的基础、原则延伸到环境权益的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以及国际保护等诸多方式,对公众环境权益的实现做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该书角度新颖,将当前大多环境理论著作很少言及的环境权益作为中心命题,实属可贵,而且作为姊妹篇与《生态文明论》遥相呼应,正是生态文明理论观点的延伸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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