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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我新空间国防安全的立法思考

2009-06-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郑国梁 简家民 我有话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国家利益始终随着人类活动空间的扩展而延伸。现在,我国国防安全已经从传统的陆、海、空拓展到电磁空间、网络空间和外层空间,国防法律体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外层空间已成为国家的“高边疆”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磁空间成为

事关国家利益的重要领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有人预测,在下一次世界灾难中,可能看不到蘑菇云甚至硝烟,只听见一声遥远的咔嚓声,所有重要电脑连同其中所有数据都将被“烤焦”。即使在和平年代里,也有无数双电磁眼睛在不停地发挥作用,时刻进行着窃取国家密级信息的电子侦察。西方媒体曝光了美国针对欧洲盟国建立的“梯队”监听系统,多达1400名的美国工程技术和情报人员通过“梯队”系统截获卫星电话、电报和传真,获取情报和商业秘密。维护电磁空间安全,保证使用无线电资源的安全和自由,关系到国家和军队建设的长远发展,已成为维护国防安全的战略性任务。

现代社会,国防对计算机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大,美国政府认识到:“我们的经济和国家安全完全依赖于信息技术和信息基础设施。我们所依赖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核心是互联网。”但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互动性强,海量的信息储存在“盘”内、流动在网上、传播于空中,使泄密的隐患和漏洞大为增加。网络安全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成为对手攻击的重要目标,诸如非法访问、有害信息入侵、计算机病毒和破坏性程序的传播以及黑客的骚扰等不正当手段,为一些寻求非法扩散影响的组织或个人提供了机会。据统计,我国各地与国际互联网互联的网络管理中心中就有95%以上遭到过境内外黑客的攻击或入侵。有效摧毁敌重要网络系统,便能达到一定的战略目的,网络战作为一种新的作战样式已经登上历史舞台。

外层空间俗称太空,是当代国际合作、竞争和对抗的新领域。随着人类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深入,特别是外层空间迅速地军事化和商业化,其经济、政治、军事、科技等价值愈显突出,已经成为当今维护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所必须关注的战略制高点。国家外层空间活动安全的涉及面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技术安全,而且包括管理安全;不仅涉及空间信息安全,而且涉及空间物体安全。在航天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任何军事行动和地面目标都很难躲过来自太空的“火眼”,在500英里高空处的勘测卫星可以辨别出地面6英寸大小的物体。一些大国正在加紧争夺太空军事优势,美国、俄罗斯等一些发达国家还大力发展太空基地和太空武器,以求从外空直接形成军事威胁。今天,外层空间已成为国家的“高边疆”,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和国家发展。

我国法律变革尚未赶上时代进步要求

新空间国防安全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构建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防御体系,不仅需要先进技术和精良装备作基础,更需要非技术手段,包括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法律防护、政策引导等等,作为外部环境和制度保障。在各种防护和保障措施中,安全技术是基础;安全管理是关键;安全法规是保证。如果离开法律政策和建立在法律政策之上的管理,纵有最先进的技术,新空间的国防安全也难以得到维护。因为再先进的技术也存在漏洞,也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我国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进行的其他一些犯罪;《国家安全法》也把危害新空间国防安全的行为大体包括在惩治范围。除了综合性法律外,还发布了《无线电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对保障我国新空间国防安全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总体上讲,我国法律变革尚未赶上时代进步要求,现有法律体系面临严峻挑战:一是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法――《国防法》中没有涉及新空间国防安全的内容,使得相关问题缺乏立法之基;二是关于新空间活动的立法明显滞后,至今国家还没有颁布《信息安全法》和《航天法》;三是已有的相关法规较为零碎,存在制定主体混乱、规范客体交叉、法律位阶过低、效力层次不高等问题;四是缺少对危害新空间国防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对法律责任的规范不够明确;五是由于新空间安全案件的特殊性,程序上需要有新的法律保障,而在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强化对新空间国防安全的法律防护

纵观人类历史,那些最有效地从人类活动的一个领域转入另一个领域的国家,总能获得巨大的战略优势。新空间利益已经成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障新空间国防安全,必须建立一套效力强、层次高的法律法规。应当结合新空间国防安全的特点、规律,按照突出重点、填补空白、逐步完善的原则,构建完备的法规体系,强化对新空间国防安全的法律防护。

首先要修改相关法律并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我国《国防法》作为国家国防安全方面的母法,其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对国防安全的立法起着统筹指导作用。由于其只规定了传统的边防、海防和空防,缺乏新空间国防安全方面的任何规定,这种上位法的缺失,使得新空间国防安全方面的立法无据可依,各部门立法只好任意发挥,因而法律冲突时有出现,显现出立法的混乱性。《国防法》作为国防母法,不可能对国防安全一些具体事务作出详尽规定,直接产生约束力。要使国防法中的原则、精神和规定落到实处,必须有一系列配套的条例、规定、办法、细则来保证。因此,在修订《国防法》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吸纳外国经验,参考国际上的相关立法,尽快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明确有关的具体规定,构建规范完善、条理清晰、结构合理的新空间国防安全体系。同时,新空间国防安全立法应当时刻关注新空间技术领域的发展变化,更多地注重对技术的主动规范性、前瞻性和预测性,适时进行立、改、废,完善和细化有关新空间的法律规定,为技术的发展和完善预留空间,排除窒息技术发展的可能性。

其次要构建完备的信息安全法规制度体系。一是应当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并在其中设立军事信息安全专门条款,作为信息安全法规体系的基础和立法依据;二是制定必要的法规和条令条例,进一步具体规范信息安全工作,对通信安全、计算机系统安全、人员管理安全等方面加以严格规范;三是切实清理、修订或废除已有的信息安全方面的条例和规定,避免相互之间发生法律冲突;四是尽快修订和完善信息安全等级制度、风险评估制度、许可证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访问权限制度等。

第三是要构建完备的外层空间活动安全法规体系。要在现有航天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以维护我国外层空间活动安全为落脚点,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法》,作为维护我国外层空间活动安全的基本法,并配套颁布《外层空间活动管理条例》、《外层空间物体涉外赔偿程序和破坏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要通过立法确切定义我国空间活动物体的范围和性质,强调空间物体的所有权性质和国家主权所在;明确规范我国对本国外层空间活动物体的保护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应当宣布,对于恶意妨害、破坏和攻击我国外层空间物体的行为,属于对我国主权的侵犯和财产的破坏,将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予以制止和报复;对于损害我国外层空间物体的过失行为,将按国际上《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要求赔偿。

第四是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立法。现在,国际上已经制定了不少与新空间国防安全有关的公约和法律性文件,如《国际电信公约》、《跨国数据流宣言》、《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外层空间条约》等。这些国际法文件是维护新空间国防安全的重要依据和对外交往的准则,对制定国内法也有重大的参考价值。随着新空间国防安全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制定国际性法规和政策的呼声日渐高涨,反映了国际信息安全合作与协调进一步强化的趋势。我国应积极参与有关新空间国防安全的国际立法工作,力争在上述国际法领域的大国地位和影响。

(作者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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