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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扩大赔偿范围

2009-06-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王逸吟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在一犯罪现场,意在救人而抢下了凶器、沾染了血迹的公民,却被有关机关误以为凶手予以拘捕,事后又被判决无罪。今后,遇到类似情况的公民将有权要求国家赔偿。这是今天提交二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作出的规定。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拘捕了嫌疑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修正案草案同时限定了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国家赔偿法中增加一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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