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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禁海令略论

2009-06-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惠君 我有话说

中国的禁海政策始于明朝。由于政治需要,从朱元璋起,除允许部分国家或部族通过“朝贡”方式进行贸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贸易一律禁止。直至明末,这种禁阻私人从事海外贸易的政策时紧时松,但始终不曾撤销。清朝始建,由于郑成功等人雄踞海上,进行反清复明斗争,清朝无力海上制胜,于是承继了明朝的禁海令,进一步申

严海禁,以封锁沿海水陆交通联系来遏制郑成功等反清力量。另外,限制民众出海外迁也成为清朝禁海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顺治四年(1647年)七月,清政府颁布《广东平定恩诏》,明确规定“广东近海,凡系飘洋私船照旧严禁。”自此,清代的禁海令率先在广东实行。顺治十三年六月,清廷禁海令从广东一隅全面扩展开来。清廷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地督抚,严厉禁止商民船只私自出海,一旦有人“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缉者,俱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者,皆论死。凡沿海地方大小船只及可泊船舟之处,严敕防守,“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清世祖实录》卷102,顺治十三年六月癸巳)。但顺治帝的这一敕谕实行了五年多,并未能彻底割断海内外联系,沿海各地对郑成功等“粮、饷、油、铁、桅船之物,靡不接济”(江日升:《台湾外记》卷5)。因此,从顺治十八年(1661年)起,清政府又采纳郑成功叛将黄梧建议,推行迁界令,它是禁海政策的扩大和补充。为了孤立郑成功,清政府将江、浙、闽、粤、山东、直隶六省沿海居民内徙,要求必须在10-15日内迁离海边30-50里,寸板不许入海,界外房屋村舍一律拆毁焚烧,以暴力制造出一个无人居住区作为隔离带。“至是上自辽东下至广东皆迁徙,筑短墙,立界碑,拨兵戍守,出界者死。”(阮闻锡:《海上见闻录定本》卷一,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对于近海岛屿也同样坚壁清野,不留人迹。“(顺治)十八年十二月,令定海总兵牟大寅率兵巡海,见岛屿而木城草屋者,悉焚毁搜斩。”(《李之芳传》,载于《清史列传》卷6)同时,清廷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官吏庇纵者同罪。“民有阑出咫尺者,执而诛戮,而民以误出墙外死者,又不知几何万矣。”(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中华书局1985年)清廷以全副力量禁海、迁界,其中广东等地“凡三迁而界始定”,“功令既严,奉行者惟恐后期,于是四省濒海之民,老弱转死沟壑,少壮者流离四方。”(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禁海、迁界给六省特别是江、浙、闽、粤四省的沿海居民带来了巨大灾难。

沿海居民世代依海而居,以出海捕捞和贸易为生。禁海令一出,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计,而迁界令一出,更剥夺了他们的生存基础。“被迁之民流离荡析,又尽失海上鱼蜃之利”(钱仪吉:《姚启圣传》,载于《碑传集》卷十五),大量人口流离失所,“谋生无策,丐食无门,卖身无所,辗转待毙,惨不堪言”(陈鸿、陈邦贤:《莆变小乘》),“流离死亡者以亿万计”,仅粤东八郡死亡人数就达数十万。屈大均在《广东新语》中写道:“自有粤东以来,生灵之祸,莫惨于此。”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军攻取台湾,实现了全国统一。在此形势下,康熙帝于次年谕令各省,认为海氛廓清,先前所定海禁处分条例可尽行停止,海禁遂开。然而,康熙虽然认为“船只出海,有裨民生”(《康熙起居注》第一册,第588页。中华书局版),开海可使“穷民易于资生”(《康熙起居注》第一册,第592页),但这一政策并未维持下去,他出于政治考虑,仍长期以“海禁不可轻开”为念(《清圣祖实录》卷77,康熙十七年九月丙寅),并且一直担心南方汉人与海外相通,所以后又一再“诏如顺治十八年例,迁界守边”(《郑芝龙传》,《清史列传》卷80),概不批准任何请求放宽海禁的奏请,对海船出洋严加限制,其律令且逐年严密,不许民间建造双桅以上海船,擅造二桅以上大船和运载违禁货物出洋贸易者皆处斩枭示,全家发边卫充军。后虽允许打造双桅船,但却有着种种限制,民间使用的渔船商船,严格限制在五百石以下。

海禁重开后,深受海禁之苦的沿海人民纷纷出国谋生,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居留南洋。清政府因担心汉人出洋日多会危及统治,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清圣祖实录》卷270,第16页)。于是,在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清廷再颁南洋禁海令,规定内地商船不准到南洋吕宋(今菲律宾)和噶喇吧(今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等处贸易,南洋华侨必须回国,澳门夷船不得载华人出洋。同时加强海路限令,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禁止民人私出外境。禁航令颁布后,东南沿海民生凋敝。福建士绅蓝鼎元道:“闽粤人稠地狭,田园不足耕,望洋谋生十居五六。……南洋未禁之先,闽广家给人足。游手无赖,亦为欲富所驱,尽入番岛,鲜有在家饥寒,窃劫为非之患。既禁之后,百货不通,民生日蹙。……沿海居民,富者贫,穷者困。”(蓝鼎元:《鹿州全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直到雍正初年,福建、广东等省才又陆续开禁,但清廷同时下谕称,贸易外洋者多系不安本分之人,嗣后外出应定期限,若逾期不回者,是甘心流移外方,无可悯惜,之后不许再回内地。

与禁海政策相一致,清朝亦长期限制海外贸易,并对外国人严加防范。尤其在乾隆年间,由于担心“民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惧怕外国人支持汉人反抗清朝的活动,因而清廷一再严申“华夷之别”,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还正式发布谕令,仅限广州一口通商,所有外国船只仅在广州停泊、交易,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鸦片战争之前。

禁海令是清政府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社会基础和封建专制日益加强的反映,它通过一种自我封闭和摧残,最终导致闭关锁国。统治者从以农为本的思路出发,对工商业充满了恐惧,亦很少考虑沿海居民出海贸易的需求。清朝正值世界贸易迅猛发展时期,而禁海令则严重隔阻了中外之间的商品、文化交流以及国内工商业的正常发展,严重破坏了沿海经济,也造成了民众长期生活在一种闭目塞听、孤陋寡闻的状态之中,为近代中国贫穷落后埋下了悲惨的祸根,其教训是极为深刻的。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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