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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建设 巩固发展和谐民族关系

2009-06-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资源 我有话说
民族法制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有力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必然对民族关系产生深刻影响
。正确认识和把握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时代特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民族立法、执法和实施监督等环节全面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民族法制建设必须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体现时代特征,唯有如此,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应有的效用。首先,要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当前,民族地区发展相对滞后。民族法制要紧紧围绕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来建设,推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民族之间协调发展,尽快改变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逐步缩小与汉族和较发达地区的差距,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其次,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构架,不仅涉及到经济生活领域,而且涉及到政治、文化、教育、科技等各个社会生活领域。随着广大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族法制建设应当更有效地调整和规范民族地区的经济活动。再次,要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较为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文化保护,也取得了较大成效。今后民族法制建设应在继续完善民族经济立法的同时,要着力加强社会和民生领域的立法,着力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民族立法是民族法制建设的核心和基础,是健全民族法制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民族法律法规立法滞后,体系还不健全,一些急需的重要法律法规尚待制定,民族立法任重道远。其一,要抓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体系的主干,它所规定的内容,主要着眼于民族自治地区的共性,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法律,尚要配套的法律法规。这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面临的一大课题。其二,要尽快出台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律。我国除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外,还有3000多万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建国以来,为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制定有行政法,还有一些政策规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将会越来越多,制定《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势在必行。其三,应尽快制定一系列针对性更强的法律法规。建国后很长一个时期,民族立法偏重于政治权利方面,而针对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各项事业的较少。新形势下,要把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民族地区资源保护法》等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法制手段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法制健全是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健全的民族法制,是我国民族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保障。为此,我们应着力解决以下问题:首先,应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力度。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活动,是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工作之一。近些年来,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滞后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在确保法制统一和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力度,以发挥民族自治地方因地制宜、依法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与此同时,要注意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在立法程序上,应坚持民主和正义原则,以保障少数民族立法权益,调动各族群众积极参与立法。其次,应创制严密有效的法律实施监督机制。除了应制定《民族法实施监督条例》,对违反民族法行为做出具体的处罚规定外,还应逐步健全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在内的一整套完备的监督体系。再次,要深入开展民族法的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民族法是调整我国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从调整的对象来看,不仅涉及到少数民族,而且涉及到汉族;从效力范围来看及于全国,而不仅仅限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从实践上来看,许多民族法规范涉及到国家机关与民族地区的关系。必须把贯彻落实自治法提高到贯彻落实宪法的高度来认识,全国的公民和组织都应了解它、遵守它,这是民族法得到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当前,应特别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青少年的民族法普及和教育工作。对于领导干部,关键是培养其“执行力”,保证民族法规的实施效果;对于青少年,重点是培养其“认知力”,促使他们形成民族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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