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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灾害自然资产损失问题的研究

2009-06-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向达 李宏 我有话说

有关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及其影响的研究,国外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已经展开,国内的相关研究则始于上世纪90年代。近年来,对各类灾害经济损失的评估又出现了向定量以及模型分析方向发展的趋势,但主要以单灾种的直接经济损失研究为主,而作为国民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在灾害中蒙受的损失却往往被忽视,

或者说没有被充分地纳入到经济影响的研究视野之内。

从“自然资源”到“自然资产”,改变的不仅仅是称谓和概念,更是体现了人们基于“环境―经济”系统的统一和相互依赖关系的认识的不断拓展,从而对待自然资源与环境的态度发生的变化。从将自然资源视为自然赋予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禀赋,到视之为构成国民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一种存量资产,随着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的发展,尤其是各种资源与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此一观点早已普遍地得到承认。世界银行在世纪之交进行的“千年资产评估”,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一直在研究和推行的“综合环境经济核算”,以及国内近年已经开展的“绿色GDP核算”,最能反映这方面认识的深化。

自然灾害是以自然变异为主因,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的各类事件。自然灾害的经济影响集中反映在直接经济损失上,它是灾体遭受灾害袭击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用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乘以损毁率。直接经济损失主要由农业、企业、家庭财产和基础设施等经济资产的损失构成。涉及自然资产损失的有四项:一是土地价值的部分损失,主要反映在附着其上的农产品和建筑物等的损失;二是林业直接经济损失;三是渔业直接经济损失;四是采矿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仅就这几项损失而言,它们并不能全面反映自然资产在自然灾害中遭受的全部价值损失。这主要是由于灾害管理实践中主要基于市场性物品损失进行考虑的结果,也就是说并没有考虑那些不能经由市场赋予价格的物品和服务。自然资产的一些收益往往是分散的,并不完全为所有者获得,基于市场交易考虑的结果往往只能反映该资产的直接使用的价值,而忽略了间接使用、选择收益和馈赠收益等的价值。

诚然,自然资产种类繁多,范围也难以精确界定,对它的估价如果仅仅基于效用和福利进行计量,多涉及有争议的非市场价值评估范畴,其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存在许多问题。对此,我们要强调的是,不论是否能够精确估价的收益终归都由经济体和人类获得,因此就灾害经济影响而言,直接经济损失只能作为一个“下限”。因为它没有考虑自然资产存量的减少,从而存在低估损失的可能。

基于上述考虑,并结合当前对自然资产的认识进展和实践,我们认为自然灾害损失可以作这样一个总括性的分类:经济资产损失和自然资产损失。经济资产损失主要是指所有权明确且具有市场价格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损失,包括物质资产、人力资产和制度资产;自然资产损失主要指土地资产损失、矿藏资产损失、森林资产损失以及环境功能与服务的价值损失。这样的分类首先是突出了自然资产损失,其次也结合了自然资产价值计量的理论和实践进展情况。因为要把所有类型的自然资产损失全部进行统计和估价是不现实的。同时,我们仍是从相对狭义的角度来理解自然资产的,而所涉及的自然资产种类又是极其重要的,土地、森林和矿藏实际上部分兼具经济资产的特性,已有灾害损失统计有所涉及但尚不完善。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在原有的灾害损失基础之上,着重提出对这部分自然资产损失的关注。

自然资产损失价值计量的关键在于其存量价值的评估,在此基础上结合灾害对其造成的毁损程度(这主要来自灾情统计和自然科学研究)即可得出损失价值。有关资源与环境价值的评估方法有很多种,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直接法和间接法。前者主要通过直接观察市场或直接假定等方式得出货币化的价值;后者则通过选择行为和个人最优化选择模型为基础进行间接技术推断。如前所述,国内已有大量研究涉及各个灾种所致各种损失的计量方法,为了更进一步地专注自然资产损失而又有别于经济资产的损失,我们先从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功能角度来进行探讨。

自然资产对人类生产与福利的价值可按其功能分为三种:一是资源功能所产生的价值,即作为生产要素投入;二是沉淀功能产生的价值,即消化吸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三是服务功能的价值,即为居民提供生命支持以及娱乐服务。由此,自然资产的价值就不仅包括使用价值,还有非使用价值或曰内在价值。如以森林资产为例,除木材和立木所具有的市场交易价值外,还具有提供包括生物栖息、防洪蓄洪、净化水质、保育土壤、改善气候以及固碳等多种价值。自然资产的价值也还可划分为这样四种:一是使用价值,即基于实际或计划使用产生的价值;二是存在价值,即自然资产持续存在所产生的价值;三是选择价值,即“保留以备将来使用”的价值;四是准选择价值,即为避免进行不可逆活动而愿意支付的价值。事实上,选择价值和准选择价值是以对未来情况的不完全认识为前提的,它所涉及的是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使用价值和存在价值则是在未来情况完全确定的条件下存在的。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将存在价值作为非使用价值的主要构成部分,连同使用价值一起用来衡量自然资产损失的价值。

为了更为直观地反映自然资产灾害损失的价值,我们可以利用已有的相关研究结论,给出一个森林火灾对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所造成的损失的简单例子:根据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全国森林面积为17491万公顷,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8170次,受灾森林面积408255公顷(其中天然林333585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为5375万元,受灾森林面积占总森林面积比重约为2.3‰。另据相关研究,我国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70308.42亿元,假定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是平均分布的且受灾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全部丧失,那就意味着仅就生物多样性价值而言,2006年我国森林资产因灾造成的价值损失达161.71亿元,是森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5375万元)的300倍以上。如果加上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净化空气以及固碳释氧的价值,则森林资产因灾遭受的价值损失额将会更高。

在目前已有的研究和实践基础上,要更为全面真实地反映自然资产灾害损失,我们就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并逐步展开:第一,完善灾情统计标准,逐步扩大损失统计范围,这是整个灾害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不断提高灾害管理水平的前提;第二,加强对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自然资产的描述和统计,建立自然资产账户,既应有数量维度也要有质量维度;第三,在直接经济损失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专业技术进行推断和评估,认定灾害中的自然资产损失,以作为灾害管理决策的依据;第四,加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的结合。因为有关灾害经济损失与影响评价的精确程度的提高,同时有赖于对灾害和资源环境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认知水平的不断提高。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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