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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有了“规矩”

2009-06-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胡其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8日电记者胡其峰今天从卫生部获悉,《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立了“规矩”。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

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办法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条件包括: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办法规定,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办法还规定,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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