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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护”是对社会对民族对国家的大贡献

2009-07-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罗旭 我有话说

“乌鲁木齐‘7・5’事件,是对法律的严重践踏。”7月9日,几位知名法学专家在京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他们一致认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三维护”,是对社会、对民族、对国家的大贡献。

“乌鲁木齐‘7・5’事件,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

策划和组织的一场性质极其严重的反国家、反民族、反人类的暴力犯罪事件。”这是专家们的共同认识。

“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容侵害,不法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认为,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乌鲁木齐“7・5”事件中,暴力犯罪分子的暴行给各族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当地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破坏,是对人权和人类良知的粗暴践踏,也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战。

“乌鲁木齐‘7・5’事件是对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严重破坏,直接触犯了《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焦宏昌指出,新疆自古以来各民族共生共存。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各民族更是亲如手足,互帮互助。“此次民族分裂分子蓄意制造事端,其目的就是要破坏民族团结、挑起民族对立。”

“乌鲁木齐‘7・5’事件中,具体实施打砸抢烧、杀害、故意伤害无辜群众的犯罪分子必将受到我国刑法的严厉制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于志刚认为,在此事件中,犯罪分子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和故意破坏财物罪等多种罪名。他强调,此次事件中对打砸抢烧等具体犯罪行为起到组织、指挥、教唆作用的首要分子们,应当对其组织、指挥、教唆或者积极参加的具体犯罪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接受法律的严惩。

于志刚也指出,这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虽然参与人数众多,但是也有不明真相、被煽动上当者,还有一些人只是盲从他人,在暴力犯罪活动中没有积极参与。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即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几天来,随着信息的披露和媒体报道的深入,乌鲁木齐“7・5”事件真相越来越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由“三股势力”组织和操纵的暴力犯罪受到新疆内外社会各界强烈谴责。任进强调:“在这场异常尖锐、错综复杂的斗争中,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包括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广泛发动群众,采取有力应对措施,周密防范、果断处置暴力犯罪活动,依法加大对事发地区的管理和控制,尽快恢复并确保社会秩序正常和稳定。”

几位专家不约而同地认为,维护和保持新疆社会大局稳定,是当前新疆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他们说,在非常时期,每一位普通民众都应该强化公民意识,自觉捍卫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各族干部群众都要保持冷静和理智,一方面充分相信党和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不信谣、不上当,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自觉维护法律秩序。“遵纪守法在目前这个时期,对国家、对个人、对家庭都是最好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对民族、对国家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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