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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是福 分裂是祸

2009-07-1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知名人士访谈

“各民族和平共处是新疆民族关系的主流”

――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宗教文化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何星亮

本报记者赵达

编者按:近期国内外媒体不断披露的大量事实越来越充分地说明,乌鲁木齐“7・5”事件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策划和组织的一起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给各族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当地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破坏。这一事件再次告诉我们:团结是福,分裂是祸。为引导各界读者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帮助大家进一步认清“7・5”事件的本质和一小撮分裂分子的险恶用心,进一步了解新疆各民族和谐相处的历史主流和共生共荣的发展现状,进一步认识各民族大团结既是我们的历史传统也是我们的制度优势,本报从今天起,将在新闻版开设《知名人士访谈》专栏,邀请各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围绕相关主题发表意见,敬请读者关注。

“乌鲁木齐‘7・5’事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发生的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事件。施暴者针对的都是无辜平民。”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宗教文化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何星亮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分析说。“仅从事件发生在星期天这一点来看,便可说明这一事件是由境外遥控指挥、煽动,境内具体组织实施,有预谋、有组织的重大暴力恐怖犯罪活动。”

针对某些西方媒体称新疆为“东突厥斯坦”的说法,何星亮介绍说,新疆古称“西域”,自西汉设置西域都护府以来,一直被纳入中国中央政府的管辖治理之下,成为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884年,清政府在新疆地区设立行省,新疆由此完成了和我国其他地区融为一体的进程。

何星亮的主要研究领域是新疆民族历史与文化,对新疆的民族历史十分熟悉。他指出,新疆自古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在古代历史上,曾有许多部落、民族在新疆居住。18世纪60年代以后,清朝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新疆边防,从东北陆续抽调满、锡伯、索伦(达斡尔)等族官兵驻防新疆,他们成为新疆少数民族中的新成员。以后,又有俄罗斯、塔塔尔等民族移居新疆。至19世纪末,新疆已有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满、锡伯、塔吉克、达斡尔、乌孜别克、塔塔尔、俄罗斯共13个民族,以维吾尔族为主体,形成了新的多民族聚居分布格局。

回顾这段历史,何星亮研究员的结论是:“在历史长河中,各民族之间的友好交往、和平共处是新疆民族关系的主流,虽然在某个历史时期,曾存在不同民族的冲突,但都是短暂的。”

何星亮研究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年来,新疆各民族人民团结协作,共同书写了开发、建设、保卫边疆的辉煌篇章。随着新疆经济社会的发展,自然会彻底改变新疆落后的社会状况,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也得到不断发展。目前在新疆,各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与我国其他民族地区的状况是完全一致的,这就是中央所强调并受到各民族干部、群众强烈拥护的“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何星亮研究员特别向本报记者分析说,“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团结理论在我国的具体运用和体现,是我国各民族关系发展历史的深刻揭示和生动写照,是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保障。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础,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发展趋势和必然结果;各民族只有团结互助,才能实现共同繁荣和发展。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和睦相处、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团结奋斗;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理想、共同的命运把各民族紧密联结在一起;汉族和少数民族人民齐心协力,才能更好地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促进国家的发展稳定繁荣。

何星亮研究员根据自己多年来对民族问题的研究成果强调说,中国自秦汉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文明古国。自古以来,各民族人民就在这片土地上和睦相处。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是我国各民族几千年不断交往的历史中形成的,也是各民族相互离不开的主要基础。各族人民居住在一起既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学习,有利于各自取长补短,也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新疆有13个世居民族,实际居住在新疆的民族成分共有47个。

谈到新疆当前的发展,何星亮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50多年来,各族人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始终坚定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有力促进了新疆各项事业的进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的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世纪之交,党中央又作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包括新疆在内的西部民族地区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新疆上下呈现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政治稳定的良好局面。

作为一名全国政协委员,何星亮研究员完全赞成中央对新疆形势的分析判断以及为维护新疆稳定所做的决策部署,完全赞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对这一事件的果断处置措施。他强调,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国家统一和完整的基础,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前提。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基本原则;维护法律尊严是现代社会的要求,是现代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依法办事,是处理各类案件和冲突的基本准则。只有维护法律尊严,各民族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才有保障。各民族共同遵守法律,民族团结才有可能,社会稳定与和谐才有保障。新疆各族人民历来重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绝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

最后,何星亮研究员特别希望借助本报强烈表达他作为一名学者的个人态度:“新疆各民族大团结,是全区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新疆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安定团结、民族和谐、社会发展、文化繁荣的大好局面来之不易,决不应允许境内外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挑动民族冲突,制造社会动乱,危害各民族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义正辞严

“各民族师生的共同心声”

――中央民族大学采访见闻

本报记者刘茜姚晓丹

“请听听我们各民族师生的共同心声。”对于发生在乌鲁木齐的“7・5”事件,中央民族大学各民族师生都十分关切。提起“7・5”事件,“震惊”是大部分师生的第一反应。该校民族学2007级博士蒋英说:“我们这代人在和平的环境中长大,‘7・5’事件的发生让各民族同学都很愤怒。那些别有用心的人煽动、蒙蔽群众,制造暴力犯罪事件,真是骇人听闻!”

中央民族大学维吾尔族副校长艾比布拉・胡贾提到“7・5事件”时严正指出:“这严重影响了新疆的形象!完全违背和损害了新疆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新中国成立之前,新疆只有农业没有工业,各族人民的生活都比较穷困。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领导下,新疆的经济、文化、卫生、教育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人民过上了好日子。犯罪分子煽动策划暴力事件,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无论哪个民族都必须遵守法律,违反法律必须要受到惩治。”

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彭武麟的研究方向是现代民族关系史,对于新疆问题他颇有研究:“众所周知,新疆及其周边地区在汉代被称为西域,这里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区域,从西汉时期开始,该地区就已成为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后来虽然产生过割据政权,但统一一直是主流。怀着不良政治目的,利用民族问题做文章,是一些居心叵测者的惯用伎俩。如果认识不清,后果不堪设想。如果演变成民族分裂、民族仇杀,会给每一个民族的群众带来灾难,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也就更无法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为实现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民族和宗教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新疆作为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之一,全面贯彻了中央政府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形成、发展和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院长杨圣敏是当代民族问题研究专家,曾多次赴新疆实地调查,走访了千家万户,对新疆各族人民有很深的感情。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杨圣敏非常愤慨:“不仅我个人强烈谴责这种行为,全世界都应该谴责这种行为。”

中央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李东光指出,乌鲁木齐“7・5”事件是一起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策划和组织的制造分裂、破坏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他说:“事件发生之后,校党委及时教育和引导各族师生要明辨是非、爱憎分明,提高思想觉悟,自觉地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坚决同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让广大师生深刻认识到‘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他表示,要进一步认清“7・5”事件的严重性和破坏性,更好地引导各民族师生进一步认清当前斗争形势的严峻性,以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团结稳定的工作;要充分认识到这场斗争的尖锐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并通过有力的措施和手段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本报北京7月13日电)

热土写真

7月12日,市民正在人民公园内跳交谊舞。当日,在乌鲁木齐市各大公园内,许多市民舞蹈团组织起丰富多彩的交流、培训活动,市民们一起载歌载舞,享受周末时光。

新华社记者李紫恒摄

7月13日,市民在乌鲁木齐市南公园门前购买中央储备羊肉。当日,第一批1200多吨中央储备冻牛羊肉正式投放乌鲁木齐市场。

新华社记者陈树根摄

7月13日,乌鲁木齐人民路融都酒店职工为执勤官兵送上西瓜。连日来,新疆乌鲁木齐各界继续慰问执勤的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为他们送去水果、方便面、饮用水等慰问品。

新华社记者李紫恒摄

7月13日,乌鲁木齐北园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内,刚从石河子运到的西瓜堆成小山。当地农业部门从吐鲁番、叶城、石河子等地组织大量西瓜、哈密瓜、杏、葡萄等水果投放市场,受到市民欢迎。

新华社记者李紫恒摄

现场报道

新疆开展民族团结捐款活动

各族群众纷纷献出自己的爱心

本报乌鲁木齐7月13日电(记者王瑟)自7月12日自治区发出《关于向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无辜受害者开展民族团结捐款活动的公告》后,天山南北各族群众立即行动起来,纷纷向事件中无辜受害者表达自己的爱心。

12日上午,自治区党政领导带头捐款,表达对遇难同胞家属、无辜受伤的干部群众、遭受财产损失的群众的诚挚慰问和真情关怀。自治区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政研室等部委也纷纷响应号召,献出自己的爱心。据初步统计,仅一上午的捐款活动就收到捐款33万多元。

自治区组织部干部四处处长邬瑛在捐款时表示,希望通过捐款行动,慰问、帮助受难的群众,希望他们早日康复,尽快投入到新生活之中。

在自治区科协组织的民族团结互助捐款活动中,200多名干部职工、离退休老同志、酒店员工共筹集善款3.1万元。自治区团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向“7・5”事件受到伤害的各族群众捐款,现场募集现金4万元。

著名作曲家田歌也专门委托中国石油新疆销售公司党群处的项丽华送来1万元的爱心款。田歌向新疆慈善总会留言说,我是一个在新疆工作多年的老音乐工作者,新疆是我的第二家乡,各族人民给了我情、给了我爱,给了我丰富的生活和创作的源泉。我要用一生的爱来赞美新疆、讴歌新疆,愿各族人民相亲相爱、和睦一家,愿新疆更加美丽辉煌。

仅仅一天多时间,来自全国各地、新疆各部门各单位、各族各界干部群众都把爱心献给“7・5”事件受害群众。截至7月12日16时,新疆慈善总会已收到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款4343092.5元,乌鲁木齐慈善总会共收到捐款 861199.5 元,捐物折价12010 元。

一线电传

新疆高校法律专家援引法律条款

要求依法严惩暴力犯罪分子

本报乌鲁木齐7月13日电(记者王瑟)乌鲁木齐市“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发生后,新疆高校的法律专家援引法律条款,要求依法严惩暴力犯罪分子。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永初说,乌鲁木齐市“7・5”事件是严重破坏国家和社会安全的群体犯罪事件。事件中的参与者,最轻的比如非法集会游行,犯下了妨害社会秩序罪,最重的犯下了伤害他人、抢劫、放火、故意杀人等罪行,对这些罪行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认定方式和量刑规定。

韩永初认为,此次事件受害者众多,犯罪嫌疑人也很多,在犯罪事实认定上比较复杂,比如说放火罪被列在《刑法》分则第一类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放火者有的烧了东西,有的烧死了人,情节很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几种犯罪事实有交叉,应该数罪并罚。而且犯罪嫌疑人行凶的对象不确定,事先都不认识,在街上碰见谁就杀谁,这给众多人造成了恐慌,对普通民众的健康造成了伤害,有的伤害了身体,有的伤害了生命,有的是精神伤害。事件构成杀人事实的其性质更严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乌买尔说,这起事件的特殊性在于,很多犯罪嫌疑人是同时犯了好几项罪,因为是突发事件,现场很乱,会对犯罪事实的甄别工作带来难度。处理好法条竞合关系在量刑时很关键,在这个事件中我们还要关注舆论对量刑的影响因素。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副教授陈彤说,在这个事件中,我们应该强调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一个法律概念,站在公民意识上才有可能跳出民族意识,不管是什么样的犯罪行为,作为公民都应以国家的相关法律定罪受罚。在审判乌鲁木齐市“7・5”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时,要以公民意识为基点,整个事件中有集体犯罪也有个人犯罪,要区分集体犯罪和个人犯罪。我们给这个事件定性时是单一的,明确的,但法律在定罪时会有多重性、复合性。需要特定的机关、使用特定的职权、用特定的程序来审判。这个事件要注意集体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这些人一定要重罚,量刑的主要标准是社会危害性。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教研室主任王东认为,事件中大部分嫌疑人都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在我国《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分则中第一类罪名,犯罪嫌疑人首先是犯了分裂国家罪,打砸抢烧的行为是武装暴乱罪,虽然他们没有军事武器,但他们手持刀棒扰乱社会秩序、对抗国家,是犯了法条中的武装暴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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