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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强大生命力

2009-07-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炎 我有话说

乌鲁木齐市“7・5”事件发生后,许多维族百姓在声讨暴力犯罪者的恶行时都气愤地说道:“他们放着好日子不过”。是的,如今民族自治地区的人们过上了好日子,他们对自己生活上的巨大变化感受深刻。可以说,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族群众过上了好日子,与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密不可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拿新疆来说,富裕起来的新疆各族人民不会忘记,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使各族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切实享受到了改革开放带来的实惠。近些年来新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日益壮大;新疆地方立法中针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作出了许多创造性改革;针对新疆水资源紧张,每年都有50亿元左右水利建设投资,保障全疆多数牧民喝上安全水;新疆地域广袤,但交通尤其是最现代化的空中航线的密集度在全国名列前茅。另外,自治区民房的抗震安居程度,农民看病的报销额度,基层组织建设与干部配备等等,都超过了内地。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家对各民族地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补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开发扶贫、对口支援、发展民族教育、发展民族卫生医疗、弘扬民族文化、保障民族地区就业和社保、培养民族知识人才等系列措施,积极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努力培养和造就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使少数民族同胞备感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有了更快的发展。改革开放、西部大开发、建设小康社会等各项战略措施,推动了各少数民族迅速走上致富路;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发展经济社会、发挥民族文化作用、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极大地增强了各民族之间的凝聚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共图发展,共谋福祉。

经历了乌鲁木齐市“7・5”事件,全国各民族地区的各族人民,将更加坚定地拥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将不断完善,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同胞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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