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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动摊贩既要给名分更要给实惠

2009-07-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庾向荣 我有话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月21日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流动摊贩可以申请为个体工商户,是这份征求意见

稿的一个亮点。给流动摊贩一个法律上的名分,自然有着特殊的意义:既可以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理,也可以提高流动摊贩的职业认同度,在法律的框架内来规范流动摊贩的经营行为,这无疑是推进法治化进程的必经之路。不过,正如绝大多数网友担心的那样,“收编”流动摊贩的效果可能并不乐观。以笔者对流动摊贩的了解,这样的担心大体集中在两个方面,概括成一句话那就是“日子会不会比以前更不好过?”

首先,做流动摊贩的门槛是不是提高了?流动摊贩本来就是社会基层的职业,职业的低层次决定了准入门槛的容易。确实,农民自产的果蔬提个篮子就可以叫卖,下岗职工支个地摊就可以吆喝,成本是极其低廉的,方式是极其简单的,流动性、随意性是其最显著的特点。但如果法律规定了要登记,那么未登记就是非法经营,非法经营自然不受法律保护,反而会成为执法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由此,未经登记的流动摊贩是不是会更加提心吊胆?对一些偶尔从事贩卖的人来说,登记又有什么必要?

其次,登记是不是意味着收费?尽管工商管理费已经取消,但确实还有其他的费用需要交纳。“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这本身已经写进了条例之中,也就是说国家规定的费用是必须缴纳的。这里暂且不说有一些部门可能搭车收费,就是法定的费用对小商贩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登记了就意味着要交费,要得到流动摊贩们的认同,除非他们得到的实惠远大于所缴纳的费用。还有,登记之后会不会带来别的麻烦,比如年检、手续是不是繁琐?

应当承认,如何妥善地管理流动摊贩,一直是摆在执法单位面前的一道难题。但正因为难,就更加挑战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智慧。笔者认为,用法律来规范流动摊贩无疑是个好思路,但在给流动摊贩名分的同时更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实惠,让法律显得更加温情,让法律更切实地保护弱小者的权益。

具体来说,立法不妨更人性化一些:对登记与否不可一刀切,更不能把未登记作为处罚的依据;费用要尽可能低廉,甚至实现“零收费”。当然,对主动申请登记的,更要给他们甜头――不仅明确规定不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更要给予他们经营上的便利和优惠,比如可以优先进入规定的场所等。对不服从管理、污染环境,甚至销售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不论是否登记都要予以一视同仁的制裁,不能有任何歧视。这样,登记才有吸引力,也才能达到立法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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