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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执法检查是如何进行的

2009-07-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通讯员 曾宪刚 张新 我有话说

1983年5月中旬开始,辽宁省沈阳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历时一个月,对宪法在当地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这是我国历史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执法检查是怎样开展的?检查了哪些内容,又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日前,亲历了那次执法检查的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原政法室副局级

巡视员刘钊和岂庆余向笔者讲述了那段珍贵的往事。

十年浩劫使一些人习惯了“自己说了算”,“执法检查就是要让法说了算,依法来办事,让一些人转过弯来”

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经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宪法虽然颁布实施了,但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同志对法制缺乏认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不论是在工作上,还是在生活中,往往不习惯于依法办事。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侵犯法制统一和尊严的现象经常发生。”已经年满83岁的刘钊老人,于1980年调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室工作,对当时的情况,他至今记忆犹新。

1983年,中央印发了彭真同志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要点,辽宁省委也发出通知,要求检查宪法执行的情况。随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对宪法在该市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在社会上宣传宪法,动员群众学习、掌握和维护宪法,同侵犯公民权利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有效的斗争;同时监督纠正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违宪问题,使他们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在各项工作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十年浩劫使我国的法制遭到了严重破坏。多年来的工作习惯,使一些同志只重视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而忽视执行法律,习惯了‘自己说了算’。”回忆起那段历史,和刘钊共事了十年的岂庆余感慨颇深。他说,“执法检查就是要让法说了算,依法来办事,让一些人转过这个弯来。”

执法检查毕竟是新生事物,“怎么搞,没有先例借鉴”,“先期培训让大家心里有了‘谱’”

虽然作出了决定,但对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来说,执法检查毕竟是新生事物。“怎么搞,没有先例借鉴。加之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没几年,如何开展工作也正需要研究和积极探索。所以,当时我们也不知道该如何开展执法检查。”刘钊坦言。

为此,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特地请来了辽宁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给常委会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授课,进行了先期培训。刘钊说:“通过培训,大家心里有了‘谱’。检查前的培训很管用,提高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

执法检查实施前,沈阳全市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关抽调20多人,分别成立了“宪法执法检查筹备小组”和“宪法宣讲小组”,深入全市机关企业、城乡农村、田间地头宣传和普及宪法。同时,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带领常委会机关干部深入全市11个区、县,104个公社、镇进行调研,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汇报会,查阅有关案卷资料。人大常委会的经济室、科教室、人事室按分管业务,分别对合同法、企业法、教育法、地方组织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先期检查。

在此基础上,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还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和人大代表的作用,联合区县人大常委会,对本区县宪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全市22个代表小组中,有21个小组开展了以检查违反宪法现象为内容的活动,直接听取群众反映,了解全市各条战线上的情况。全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也都进行了自查,有关委、办、局也都积极参加,主动发现并纠正违反宪法的现象。

“经过摸索,本着对内容做‘深’、问题做‘细’、形式做‘活’的原则,执法检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刘钊回忆说。

“执法检查,让人们明白了在我们国家,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是一致的;明白了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法律化,执行宪法也就是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这次执法检查改变了一些人长期以来只讲政策而不大讲法的习惯,督促他们严格依法办事。”岂庆余回忆说。

宪法已经成为全市人民和一切机关、单位行动的共同准则,但是“也发现了一些违宪违法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

执法检查一个月后的1983年6月29日,时任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李澄,向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我市执行情况的汇报》。

李澄汇报说,宪法已经成为全市人民和一切机关、单位行动的共同准则,但是“也发现了一些违宪违法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

当时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一些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尊重,没有认真贯彻执行诉讼当事人权利平衡原则。二是侵犯了一些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表现在违反规定,扩大收容审查范围;行政拘留面宽,处罚偏重;审查控制不严,有的不该劳动教养。三是有些妇女和儿童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四是有些人事任免事项没有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五是其他方面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当天下午,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四个组对报告进行分组审议,市政府、公、检、法及有关委、办、局人员列席。

6月30日,沈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保证宪法贯彻实施的决议》。决议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干部群众更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新宪法的活动,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要求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原则,严格依法办事,认真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违宪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要求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带头贯彻执行宪法同时,加强对“一府两院”守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如有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和制度,都要加以修改。

“执法检查改变了人们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认识,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也树立起来了”

1983年7月,沈阳市开展了一次以宣传宪法为中心的“法制宣传周”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分批派出宣传员走上街头、深入企业、厂矿、农村广泛宣传宪法,并连续三年对宪法在当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刘钊介绍说,三年执法检查,侧重点都不相同。1984年,重点对收容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以收代罚、以收代拘、以收代侦等违反规定,扩大收容审查范围,以及扩大行政拘留面,处罚偏重,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等违宪现象和行为进行了执法检查;1985年,重点对有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严重违约,给国家造成损失,违反经济合同法的问题进行执法检查;1986年,重点对劳动保护和防治污染、侵占中小学校园的问题、不如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进行了执法检查,有力地推动了宪法在沈阳的贯彻实施。

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沈阳市对地方人大常委开展执法检查的形式进行了新的探索,积累了行之有效的方法,其他省、市人大常委会前来学习交流的同志络绎不绝。

“连续对宪法在沈阳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也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也是工作机关,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监督‘一府两院’、决定地方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常委会的作用越来越大,形象也越来越好了!”岂庆余感慨万千。

在开展执法检查以前,情况可不是这样。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常委会也开展一些调研活动,但一些政府机关不重视,甚至不理不睬。

“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集中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工作不强力推进,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岂庆余说,“执法检查改变了人们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认识,公、检、法、司系统的观念有了明显转变,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也树立起来了。”

刘钊(右)和岂庆余在查阅1983年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材料。

1983年6月,沈阳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对宪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汇报。

1983年6月,沈阳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保证宪法贯彻的决议》。张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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