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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工伤认定范围

2009-07-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赵达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24日电(记者赵达)国务院法制办今天上午对外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8月15日之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电子邮件3种方式提出意见。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

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解决相关问题,有关部门经过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意见稿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缩小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1年。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意见稿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据悉,通过上述简化程序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意见稿还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缴费方式、基金支出项目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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