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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伤范围应先完善保障措施

2009-07-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遇哲 我有话说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不再算作是工伤。征求意见稿一公布,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争议。

工伤,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是为因工作缘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情形提供保障。而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时,之所以将上下班途中作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列入工伤范围,与时代背景不无关联。在当时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的情况下,适度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劳动者个体权益的主张。

如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推行,法律诉讼意识的提高以及职工维权通道的增多,使得上下班途中淡出工伤范围具备了可行性。随着原有工伤认定的保护色彩日渐消退,其现实操作方面的弊端开始浮出水面。一方面,上下班途中在单位可控范围之外,交通事故又是第三方引起,由单位提供补偿在情感上使其难以接受。同时,随着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上下班途中的确定往往存在争议,反倒增加了职工维权的成本。

不过,上下班途中不再认定工伤的消息一经报道,还是引发了不小的争论,其中不乏反对声音。必须看到,公众基于对自身权益的关注而产生担心和质疑并非多余。就目前情况而言,“后工伤”时代的到来并不能直接实现无缝对接。工伤范围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是简单的“缩水”了之,应该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为前提。

首先,应扩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畴。原工伤保险条例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一直就被视作“有失公平”。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取代工伤保险后,也不能解决这一政策失衡问题。实际上,近年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车等非机动车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对电动车实行强制保险。我们不妨以调整工伤范围为契机,推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体权益。

其次,完善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在一些恶性交通事故中,强制险理赔费用并不能完全满足受害者医疗、康复的需要。一旦交通肇事者逃逸,或无力支付赔偿,受害者往往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实现维权。对于工伤“缩水”后形成的保障缺位,政府必须站出来,通过医疗救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体系予以弥补,才能真正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此外,还要重新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工伤范围调整,会牵涉到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一系列问题。对于这些,需要作出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在取消法定责任的同时,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为职工提供人文关怀,比如看望慰问受害职工,保障其在误工期间的基本收入,保留原有的工作岗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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