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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2009-07-2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中和”与中国美学

陈望衡在《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6期撰文指出,“和”是中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一个哲学、美学范畴。“和”的含义可以分为四个层次:杂多的统一;对立因素的统一;“化合”;健康生命的形态,兴旺发达的形态,幸福美满的形态。“中”的含义很

丰富,有中心、内在、大本、恰当等义。有了“中”的“和”,就不是混合,不是乌合,而是有序的和,有生命的和,有创造力的和。“和”是“中”之体,“中”是“和”之魂。“中”对于中华民族的审美传统有着巨大影响,主要表现在:重视善的美,重视内在的美,重视含蓄的美,重视中节的美,重视有序的美,重视大地的美。美在中和,是中华民族重要的美学传统,也许,经过新的阐释和合理改造,它能成为当代全球美学的共同追求。

公共问题的性质与特征

公共问题的性质与特征,是理解和认识公共问题、建构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和前提。杨冠琼、范力在《新视野》2009年第3期撰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西蒙和瑞特尔分别提出了“结构不良性”和“奇异性”的概念来概括公共问题的性质与特征,然而两种概括都存在严重的历史局限性。识别和标识公共问题的性质与特征,与人们用来结构化问题的认知格局互为因果,因此识别与标识公共问题的性质与特征必须坚持正确的策略原则。作者认为,当代公共问题具有“适应性复杂性”或“有机复杂性”的性质。

中国法律推理研究现状与展望

印大双在《江汉论坛》2009年第5期撰文指出,法律推理研究不仅是一个法学方法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深刻的法理学问题,隐藏其背后的是一个法学本体论和法学认识论问题。法律推理研究在国内形成法理学界和法律逻辑学界两个阵营,前者按照现实中综合的理性思考构建推理的前提,追求审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后者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严格的逻辑推理,追求审判结果的确定性。在此背景下,形成宏观和微观视野下的法律推理研究范式,其主流倾向是主张将法律推理研究建立在综合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的基础上进行。在法制现代化、法律移植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中国法律推理研究应放弃法律中心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简单思维定势,建构转向现实主义立场、注重经验实证研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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