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调解是高质量审判是高效益审判

2009-07-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我有话说

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工作做好了,能够实现化解纠纷与保护权利的有机统一,实现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与维护法治权威的有机统一,实现便捷灵活与严格程序的有机统一,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司法要求。要坚决纠正那种认为调解“违背现代法治原则”,是“低水平司法”的错误认

识,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审判”、“高艺术司法”的观念,把调解作为案件的首要结案方式,解决好“重判轻调”的倾向,打牢“调解优先”理念的思想基础。

调解是高效益审判。任何纠纷解决机制都需要成本,但经济、高效、公正的审判才是最佳的审判方式。成功的调解,既能满足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要求,又能满足当事人追求公正的要求;成功的调解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解决当事人诉讼难的问题,又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缓解巨大的审判压力。要看到调解在彻底化解矛盾、减少上诉等方面的整体效益,纠正片面追求“一锤定音”、“一判了之”的不负责任态度,强化“息诉服判才是最大效益”的观念,自觉地将定分止争作为办案的目标追求。

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司法能力不是简单的庭审技巧,而是理念、知识、经验和技能有机结合的本领。善于裁判的能力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善于调解的能力也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因此,调解要求法官不仅精通法律知识,善于准确适用法律,还要具有化解矛盾纠纷、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调解能力培养非一日之功,只有通过不断的调解工作实践,增加社会阅历、积累调解经验、增进群众感情,才能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

在审判工作中,调解和判决是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处理案件;调解优先,就是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必须立足于有效化解纠纷矛盾,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司法实践中,要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者判决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各类案件的性质不同,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不同,调解或者判决的效果会有明显不同。在选择适用调解或者判决方式审理案件时,首先要判断案件可以不可以调解,有没有调解可能,调解结案的效果如何。对于有调解可能的,要认真进行调解;对于根本没有调解可能的,要及时判决。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不能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不能以判压调,以拖促调;也不能不顾办案效果,只求结案了事,草率下判。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尽可能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两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探索出一条“息诉多、效果好”的良性循环路子。

(本文系作者在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部分内容,本报记者袁祥编辑)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