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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以调解破解诉讼难执行难息诉难

2009-08-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哈尔滨8月1日电(记者袁祥)当前,人民群众反映的诉讼难、执行难、息诉难等“三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日前在此间结束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达成共识: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以全程、全员、全面调解的工作方式,解决好“三难”问题,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

和谐。

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表示,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信访的全过程,充分利用一切调解机会,提高调解成功率;要形成法院承办法官、庭领导、院领导的调解主体层级,并通过“引进来、托出去”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协助调解或者主持调解,充分调动法院内外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力量形成调解合力;要把调解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积极推动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行政协调和执行和解工作。

近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推动立案调解工作,最高法院立案庭也一直将其作为重点工作强力推进,积累了很好的经验,立案调解分流、引导和解纷作用日显重要。一些法院建立的调解庭或者速裁庭快速调解了大量案件,深受人民群众欢迎,被誉为“司法绿色通道”。

沈德咏强调要抓好立案调解和委托调解。“要充分利用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立案后答辩期满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即可及早进行调解,提高办案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向中央政法委报送了关于加强法院调解工作的专题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人协助调解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民事纠纷诉讼外调解与诉讼程序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个司法解释稿。

沈德咏透露,在征求立法机关意见后,上述三个司法解释将尽快出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要进一步对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期限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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