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0日电新闻出版总署最近发布公告,决定开展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有关规定,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职责划入新闻出版总署。为此,新闻出版总署在公告中明确参加此次审核登记换证的单位为领取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
公告说,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所辖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各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所辖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
公告说,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于2009年12月15日前对通过此次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予以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该单位取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资格。对不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有违反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将暂缓通过审核登记,暂不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暂缓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