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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始终坚持人民性

2009-08-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戴河8月10日电全国法院大法官今天专题研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专题研讨开班时发言,深入阐述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认识。他指出,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无论什么时候,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制度才会有无限的生机活力;反之,偏

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

当前,全国各级法院正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开展好这项活动,最关键的是广大干警对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要有一个深刻的认识。王胜俊说:“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法院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进步的经验总结;是完善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王胜俊表示: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必须增强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即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的关系,实现服从宪法法律与体现人民意志的统一;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实现专门机关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统一;要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实现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广泛受益的统一。

“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王胜俊提出:人民法官要把人民群众当亲人;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要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要追求案结事了、社会和谐的司法目标;要把人民满意作为评判标准。“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王胜俊深情地说:“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去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必须努力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

“一槌千钧,法在人心”。“人民群众把法院看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看得很重,期待很大,法官要深深体会法槌落下的责任。”王胜俊强调:要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实现人民性,在队伍建设实践中实现人民性,在体制机制建设实践中实现人民性。“一槌敲响,应当体现的是司法公正、老百姓的信任,体现的是党和国家的形象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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