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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与消除贫困

2009-08-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龚群 我有话说

正义(或公正)是一个有着多重涵义的概念。在人类思想史上,不同的思想家提出了不同的社会正义观。以公平或平等来界定正义,即公平正义是相当多的正义观中的重要内涵。公平正义是从社会平等的意义上来界定正义的。社会平等可以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个方面,这些方面的平等的追求,都可以看作是对公平正

义的追求。从公平正义意义上来理解的经济正义或经济公正,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分配正义,即社会财富的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传统的分配正义观

那么,怎样理解分配领域里的社会公平正义?或者说,怎样理解分配领域里的平等的追求,决定了不同的分配正义观的区别。在中国思想史上,影响深远的分配正义观是儒家创始人孔子的观点。孔子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这一分配正义的观点即为平均主义的分配观。平等是否就是平均?即社会财富的均平分配和均平享有?应当看到,这一均平分配的观念反映了古代社会生产力低下状况下的人们,尤其是农业社会中的小农耕者的社会理想。平均主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在分配领域所实行的基本方针,但其给现代社会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使得我们在改革开放以来,断然放弃了这一方针,拉大了分配收益上的差距。这从分配政策上保障了我国经济的长期繁荣与发展。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古希腊以来对分配正义有着深远影响的是亚里士多德的比例正义或比例公正观。比例公正也称比值公正。何谓“比值公正”?即相等人与相等事物的比值相等。这种比值分为两个方面,即人与人之间的比值以及物与物之间的比值。比值相等也就是相等的人与相等价值的事物之间的相等,换言之,这里是对某些人与他们所有的事物两者之间的相等。做到这点,从分配合理的意义上看,就是分配正义。那么,在分配方面表现的不正义或不公正也就是不相等的人分配了相等的财物,或相等的人分配了不相等的财物。因此,亚里士多德说:“公正就是某种比例”。这种比例并非是一种抽象数据,而是某种普遍数据所代表的。在这个意义上,平等是同类比值的平等。

应当看到,比例公正原则仍然是我们今天在劳动分配领域里所依据的主要分配原则。但要看到,在现代经济体制即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仅有比例公正的分配正义观是不够的。这一比例公正的正义观,无视社会财富分配在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即使是巨大的不平等也是合理的。历史与现实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收入分配有着远比在以往的经济体制下加剧分化、收入差距拉大的可能。这种差距都可以从比例公正找到存在的正当理由。并且,如果没有能力为社会贡献更多的财富,那么,就意味着处在社会底层的人的经济收益状况永远得不到改善也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因此,比例公正的分配正义观既可以为富人进行辩护,也可以为社会不改善穷困者的穷困状况提供某种理据。但是,如果在经济发展、国民收入大幅增长的历史时期,社会底层人群的财富状况得不到改善或得不到明显改善,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是因为,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比例公正的局限性在于,它无视社会贫富差距存在的问题。严重的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同时也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的平等不仅仅是一种比例平等,更重要的是,它要求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实际平等,或趋于实际平等。这一平等的本体论前提在于,任何一个人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他所具有的成员资格,对于这一共同体的构成来说是同等重要的。在当代哲学家罗尔斯看来,只要他具有正常的道德能力,就应当得到社会的平等尊重,以及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经济方面的财富占有的要求权。然而,现代社会的困境在于,我们不可能使得全体成员在财富占有上一律平等。取消社会成员财富占有的权利只能导致社会成员的普遍赤贫,而承认财产的私人占有权也就必然承认社会财富在私人间的不平等状况的合理性。这是因为,现代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平等不仅有着继承方面的历史根源,而且也有着现实分配的根源。历史表明,平均主义无视个体劳动能力与社会贡献的差异,最终只能导致个体社会积极性的消散。没有个体的积极性,社会财富的增长就成了无源之水。但这里的问题是,那些在这种分配体制之下受益最少者,他们的权益无从得到保障。因此,现代社会的合理发展,就必须既考虑到如何调动最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同时又保障或提高最底层的社会成员的社会需要。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

分配正义是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中的重要内容。在罗尔斯看来,人们出发点的不平等,人们的出身、地位以及环境等所造成的不平等,从而使得一些人的处境比另一些人的处境更为有利或更为不利,恰恰是正义原则所要调节的。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必须有利于所有社会地位的代表人。然而,怎样才能做到这点?罗尔斯认为,人们由于出身、地位以及自身的偶然因素所带来的经济不平等,使得一部分人成为最有利者,然而,社会能够通过制度来调节,使之合乎正义的要求。只要这种社会的不平等能够给最少受惠者带来利益,就是正义的制度安排。财富和收入方面的差别无论有多大,人们无论多么情愿地为自己挣得更大的份额,“现存的不平等必须确实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罗尔斯)正因为如此,罗尔斯的正义论坚持了平等主义的倾向。罗尔斯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他并不追求完全的分配平等。无论是从西方还是从东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或社会发展阶段来看,都不可能做到完全的经济平等。然而,制度安排应当使得社会经济的不平等能够给最少受惠者带来利益,即以制度安排来改善或消除社会贫困。分配正义实际上是制度的正义,或正义的分配制度。在罗尔斯看来,能够体现最有利者给最少受惠者带来利益的制度是正义的制度。

在现代社会,在经济领域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社会途径就是消除社会贫困。社会贫困阶层或贫困群体是社会中处境最不利者或最少受惠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得到了改善和提高。改革开放改变了我国原有的社会均贫状况,在我们的社会成员中,确有一部分社会成员较之其他社会成员先富起来了。与此同时,则是社会的收益差距拉大,其中有一部分社会成员仍然处于贫困状况。在经济增长、综合国力增强的现实背景下,改善或消除社会的贫困状况,是我国社会发展、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社会公平正义追求的目标。应当看到,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贫困人口的绝对数已经大量减少,但仍然有相当多的社会成员,由于自身原因或历史地理的原因而处于贫困状况,从而使得经济发展和财富分配呈现不均衡状况,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要减少社会贫困,而且要消除贫困,这是迈向共同富裕的公平正义理想的重要追求。

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视野看,消除社会贫困、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也并不仅仅是改善最不利者本身的社会福利状况,公平正义的追求把消除社会贫困放在首位,还在于,如果社会最困难群体的福利状况得不到改善,将制约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如果最少受惠者的处境得到了改善,他们的社会期望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状况就都可能得到改善。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公平正义所追求的仍是整个社会全体成员的幸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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