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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为弱势群体诉讼保全免费担保新模式

2009-08-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通讯员 李国勇 我有话说
为有效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充分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真正解决弱势群体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困难的实际问题,宁波市镇海法院自2007年11月开始试行为弱势群体诉讼保全免费担保模式,经过一年多来的运行,效果良好,深受当事人欢迎,同时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推广。截至今年6月,共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工资纠纷的弱势群
体当事人免费提供保全担保294件,担保金额1909万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为当事人进行诉讼保全、特别是进行诉前保全时,要求申请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不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保证金不低于申请额的20%―30%,甚至更高。诉讼保全制度的本意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诉求权益能够得到顺利实现,但是对于弱势群体,不菲的保证金,往往让他们望而却步,这无异于剥夺了弱势群体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以宁波市镇海区法院2006年和2007年试行为弱势群体诉讼保全免费担保之前的情况为例,采取了诉讼保全的379件案件中,涉及到弱势群体的案件仅为18件,占4.7%。可见,在弱势群体这一特殊对象面前,诉讼保全担保制度完全抑制了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同时,缺少诉讼保全的案件,也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导致弱势群体不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为解决上述困境,镇海区法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后,2007年11月,在宁波市率先试行了引入担保公司为弱势群体诉讼保全免费担保的模式。主要做法有:

一是上级重视,各方支持。镇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法委对法院试行的为弱势群体诉讼保全免费担保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区政府还专门批文下发10万元专项资金建立诉讼保全担保公司专项补助金,今年专项补助金增加到30万元。二是严格遴选,确保资信。担保公司的资信关系到提供担保的能力和信用,关系到所担保的当事人诉讼保全权益能否实现,因此,法院将担保公司的资信作为入围的重点考察要件:要求公司有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风险补偿机制健全;自有银行存款年末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60%等。除此之外,法院还要求担保公司提供:1.担保公司同意为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案件免费担保的承诺书;2.担保公司及其股东出具承诺书,同意因保全错误而承担责任并经法院裁判确认时自动履行赔偿义务。三是责任分明,利益均衡。担保公司是为申请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承担担保责任,其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对于担保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法院已充分告知,如果发生申请错误,法院不承担任何义务。对于当事人,法院提供的是一种制度上的服务,但选择、决定是否由担保公司担保的权利在当事人。同时,对担保公司也给予一定的补偿。年末根据担保业绩,向担保公司发放年度政府补助资金。四是免费担保,方便简单。对于弱势群体当事人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为免费担保,担保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弱势群体当事人申请无偿担保时,只要在起诉时提供书面申请书和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经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免费担保条件的,通知担保公司为申请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立即办理无偿担保手续。

镇海区法院为弱势群体诉讼保全免费担保,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据统计,该制度在镇海实施以来,涉及弱势群体案件的保全数量比制度试运行前迅速上升了近20倍,经担保保全到位的案件顺利审执率达到100%,有效地发挥了诉讼保全制度的功效,有力地保障了弱势群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诉讼保全免费担保制度也填补了在诉讼保全环节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助的空白,为司法救助赋予了新内涵,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覆盖面。它和传统的诉讼费缓、减、免、司法救助金等制度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司法救助体系。通过诉讼费缓、减、免制度,确保了弱势群体当事人打得起官司;通过诉讼保全免费担保制度,确保了弱势群体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获得法律规则内最有力的救济;通过司法救助金制度,确保了弱势群体当事人在执行无果时得到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三项制度的有机配合,实现了司法救助的全程无缝衍接,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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