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在1952年5月至1960年6月间,我国先后同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苏联、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朝鲜签订了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在所有这些合作中,中苏科技合作规模最大、内容最广、影响最深。
此后,在这两个协定的基础上,两国科学院、高教部、农业科学院分别签订了对口合作议定书。此后,双边科技合作发展迅速,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研体系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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