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4日电(记者袁祥)今天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开始三审行政强制法草案,这一草案强化了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义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查封、扣
行政强制法草案自1999年3月开始起草工作,于2005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再次审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该法律案终止审议。因此,行政强制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制定行政强制法,“一是要明确行政强制的原则,从设定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规范、保障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次三审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程序,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佣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草案增加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