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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的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

2009-08-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驻布鲁塞尔记者何农 我有话说

进入8月以来,欧盟相继发起了对中国输欧的葡萄糖酸钠、铝合金轮毂的反倾销和钢丝绳的反规避调查。

贸易争端是常态。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曾说,一个成员遭遇贸易摩擦的多少,取决于其贸易地位,一国进出口贸易额越

大,遭遇的贸易摩擦和争端显然就越多。中国作为国际贸易地位举足轻重的大国,遭遇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是正常现象。欧盟反倾销的法律依据,是1958年1月1日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通常所说的《罗马条约》。该条约首次确立了欧共体的建立是以海关联盟为基础的原则。其中第113条规定,在共同体形成之后,共同体有权制定统一的对内及对外贸易政策,在其内部将取消关税;在对外贸易中可以根据欧共体利益的需要实施一系列保护性措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欧盟在对中国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任意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或称替代国、类比国)作为中国的参照国,只要中国产品的价格低于该替代国的生产成本,就可被认定为反倾销。譬如,此次铝合金轮毂一案,欧盟选择的类比对象是生产成本比中国高出33%的土耳其。

统计显示,2008年全球新发起反倾销调查208起、反补贴调查14起,中国分别遭遇73起和10起,占总数的35%和71%。而2009年上半年,中国贸易争端涉案金额约83亿美元,已远远超过2008年的62亿美元。

所谓反倾销,是指出口国以低于本国产品的价格向另一国大量出口产品,对进口国的产业造成威胁。据介绍,欧盟立案后将会采取问卷调查、实地核查和听证会三种方式进行调查。如果同时满足存在倾销、对欧盟内部行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倾销和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必须符合欧盟共同体整体利益四个要素,欧委会就会裁决实施反倾销。

客观地说,目前欧美的企业与中国企业相比,在成本控制上已经没有优势。“反倾销”通常情况下,就是个名义或借口,实质则是贸易保护主义。例如,轮毂行业是一个高能耗、劳动密集、附加值较低的行业,在劳动成本高的欧美发达国家很难生存,这一行业在这些地区不断萎缩、向新兴市场转移是必然趋势。如果此反倾销案成立,在保护欧盟轮毂行业生产商的同时,却会损害欧盟进口商、零售商的利益,并最终伤害到消费者。一个事实不容忽视,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贸易摩擦不断增加,贸易保护主义已经呈抬头趋势。

在欧盟内部,由于不同的经济结构,其成员国对待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态度迥然不同,甚至大体上可以划分出“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两大集团。有学者将法国、意大利、希腊、西班牙、葡萄牙5国归入“倾向于征收反倾销税”(保护主义)集团;把德国、瑞典、丹麦、卢森堡、荷兰、芬兰6国归入“倾向于不征收或较少地征收反倾销税”(自由贸易)集团。其余的国家如比利时、英国、爱尔兰、奥地利则属于中间派。决定是否征收正式反倾销税的决定权在各成员国的手上;欧盟委员会作为反倾销政策的执行机构,则在很大程度上主导着反倾销的进程。欧盟是我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但与此同时,欧盟作为仅次于印度和美国的世界第三大反倾销经济体,也频频利用反倾销措施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近年来,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占欧盟全部反倾销调查数量的比例很高。在一些具体做法上,欧盟也有改革的必要,例如,提高反倾销调查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授信于人,让人心服口服。(本报布鲁塞尔8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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