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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为百姓健康立规

2009-09-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侯珂珂 我有话说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0号国务院令,公布《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包括6章40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条例将于200

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为何颁布?《条例》执行力将如何?《条例》将会促成什么成果?9月7日,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解答各方提问。他说,从保障人们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人民身体素质的角度出发,《条例》对全民健身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在与人民群众参与健身活动密切相关的体育设施、健身指导、安全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结合不同人群特点,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条例》源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愿景

刘鹏透露,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大大推动了《全民健身条例》出台的进程。他表示,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国家主席胡锦涛明确提出,要坚持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协调发展,进一步推动中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这对新时期的体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1年来,我国竞技体育得到了长足发展。2008年成功举办奥运会和残奥会,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对群众体育重视程度不高,全民健身运动开展得不够普遍,亚健康群体不断扩大,青少年的身体素质近20年来持续下降。在增强公民身体素质方面,全民健身运动是最重要的环节,但同时也是十分薄弱的环节。对此,社会反响强烈,呼吁加强相关立法,从制度建设入手,推动全民健身工作。奥运会后,群众健身热情高涨,积极参加各种全民健身活动。

为了激励人民群众参与健身活动的积极性,2009年1月7日,国务院决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为进一步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民健身条例》。

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提供依据和保障

《条例》结合不同人群特点,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其中,对于青少年学生,要求学校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对于农民,要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活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对于“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针对目前城乡发展不均衡、青少年体质较差等问题仍很突出的情况,《条例》做出了专门规定,而且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员的处罚细则。

此前,已颁布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与全民健身事业相关的政府投入、学校体育、公共体育设施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不同层次对全民健身工作提出了要求,彼此间互为补充,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条例》是在上述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的,着重于解决影响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实际问题,明确了政府及全民健身体系中各有关主体的责任,建立了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学校体育开放、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等制度,进一步确立了全民健身的法律地位,丰富和完善了全民健身的法规体系,为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条例》旨在:安全为先落实到底长久之计

健身场地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其中,公共体育设施与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平等享受体育的权利紧密相连。为了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国务院2003年颁布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服务、管理和保护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是,对于学校体育设施只有倡导性规定。针对我国学校体育设施占全国体育场地的65.6%、对外开放率仅为29.2%的状况,从2006年起,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在全国开展了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积极效果。

《条例》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做出了特别规定,既要求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也要求公办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考虑到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难点主要是安全问题和经费问题,制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的鼓励措施。

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安全性和科学性至关重要。为了切实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条例》对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专门做了规定。2002年,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体育经营活动审核”。之后,包括体育健身场所开业在内的一切体育经营活动,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体育主管部门通过事后监督进行管理,减少了审批环节,节约了申请时间。然而,不少体育场所在成立初始就存在明显的服务瑕疵甚至安全隐患,很容易发生危险,对人身造成伤害。

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条例》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设定了行政许可,要求经营者在其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达到规定数量、具有相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基础上,向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职责。

“我们相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大力推动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和全民健身事业的进步,将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健身活动需求、为全面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发挥重要的作用!”刘鹏语气坚定。

(本报北京9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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