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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新规让个体演员审批不再难

2009-09-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夏侯昭? 我有话说

日前,文化部正式出台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在社会上尤其是演艺市场产生了巨大反响。新《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体现了什么样的新思路,与现行演艺界适用法规有何区别?记者为此采访了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演出市场管理处处长孙秋霞。

记者:此次文化部颁布

的新《细则》是基于什么背景出台的?

孙秋霞:2007年6月28日,在香港回归10周年之际,内地与港澳签署了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定》)(补充协定四),放宽了多个服务业进入内地的规定,这其中就包括演艺业。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了《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新《细则》遵照《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近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进行了一些调整、细化和修改。比如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演出行业实力;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体现便民原则;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确保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体现了文化部工作的新思路。

记者:新《细则》体现了什么样的新思路?

孙秋霞:新《细则》修改的主要思路首先是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这也符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要求;其次,充分把握住演艺市场的规律性,顺应现代演艺事业发展趋势,具有更强的现实操作性;第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市场准入、演艺发展和资格审核等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符合现实的要求。比如细化明确了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申报程序:“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申请书,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资金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将具体要求细化,明确了所需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又如,在审批手续方面,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便民原则,大大简化了审批手续,提高了行政效率。最后,在管理和执法方面,也贯穿了以人为本的新思路。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演出一般具有规模大、人员高度聚集的特点,如果安全方面存在问题,极易发生大规模群体伤害等恶性事件。以往的演出中,确实出现过舞台看台坍塌事故,本来群众高高兴兴来看演出,结果好事变坏事,使群众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失。新《细则》明确了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给演员和观众的生命和财产权以有力保障。

新《细则》在演艺企业融资渠道上也进一步拓宽,旨在壮大民族演艺企业的实力,增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此外,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确保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比如目前群众比较关心的“假唱”问题,新《细则》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指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的发生,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切实保证观众的利益。

记者:新《细则》对于个体演出主体审核标准有哪些变化,这有何意义?

孙秋霞:随着我国演艺事业的蓬勃发展,涌现了大批以演艺事业为生的个体演员,《条例》规定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文化部门备案后就可以依法开展演出经营,但是依据1987年开始实施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演出经营场所,否则不予注册,使得以演艺事业为生的个体演员,因无符合规定的演出经营场所而不能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这说明我们的一些法规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必须根据具体操作情况,予以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让个体演员顶着‘非法’的帽子,让个体演艺事业背负着‘不合法’的重担。”新《细则》顺应我国演艺事业发展大趋势,在个体演员的审批上开了一个“口子”,规定个体演员只要出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以及资格证书,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就能登记注册为个体演员,获得公开演出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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