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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行政“问责”机制引入新闻发布工作

2009-09-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易运文 我有话说

本报深圳9月15日电“对依法应当发布新闻而不发布、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和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采访并引起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等不作为、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行为,将依法移交任免、监察等有权的机关予以问责。”这是今天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发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作出的一个刚性要求。这也是深圳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将行政“问责”机制引入新闻发布工作。

在今天深圳市政府举办的关于《办法》出台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政府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制订和公布《办法》,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府,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舆论监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深圳市在建立健全新闻发布机制方面,迈出了崭新的一步。

《办法》对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凡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凡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凡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包括各种社会热点、突发公共事件、重要预警信息和重大活动、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事项等信息,都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

《办法》还对新闻发布的方式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接受采访、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记者招待会以及网络互动、发表声明、谈话等方式及时发布新闻。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众生活的事件,原则上应在启动事件处置预案120分钟内发布已掌握的事件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及现状等基本信息。

《办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在全国将行政问责机制引入了新闻发布工作。明确规定对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对积极开展该项工作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对工作不积极、造成工作陷于被动,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问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依法应当发布新闻而不发布、或未在有效时间内发布;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和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不及时发布新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都要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据了解,历经一年半时间调研起草、修改审定的《办法》,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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