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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09-09-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林红梅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1号国务院令,公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新华社16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包括9章78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条例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

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条例指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相应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条例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

条例指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条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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