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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的建立

2009-10-1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建立经济特区,是党和国家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

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期间,广东省委主要负责人习仲勋、杨尚昆向中央汇报,提出要发挥广东的优势,邓小平对此表示支持。他说:可以划出一块地方,叫特区。并指出“广东、福建实行特殊政策”,“不会变成资本主义”。中共中央、国务

院根据邓小平的建议,派出工作组赴广东、福建考察,与两省领导共同研究办特区的问题。考察组经过调查研究,确认广东、福建两省靠近港澳、华侨众多,具有建立特区的诸多便利条件。

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和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同意两省报告中所提的“试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大包干的经济管理办法”,决定“先在深圳、珠海两市划出部分地区试办出口特区”,作为吸引外资的一种特殊方式。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汕头、厦门设置特区。“出口特区”成为特区的最初称呼。

1980年3月,中共中央在广州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会议同意将“出口特区”定名为内涵更为丰富的“经济特区”。同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关于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决定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各划出一定范围的区域,试办经济特区。《纪要》认为,中央决定对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是改革经济体制的一种试验。经济特区的管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不损害主权的条件下,采取与内地不同的体制和政策,主要是实行市场调节,例如财政和外汇收入实行定额包干,在计划、物价、劳动工资、企业管理和对外经济活动等方面,扩大地方权限,积极吸收侨资、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着重发展外向型经济等。中央认为,一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央决定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是正确的,成绩是显著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决定开放沿海14个城市,在长江三角洲、闽东南地区、环渤海地区开辟经济开放区。

在海南建立特区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特区建设的又一伟大实践。1980年6月和1983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海南岛问题座谈会纪要》和《加快海南岛开发建设问题讨论纪要》,确定对海南实行以对外开放促进岛内开发的方针,决定加快海南岛的开发建设,在政策上放宽,给予较多的自主权。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设立海南省和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26日,中共海南省委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挂牌。5月,国务院颁发《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紧接着又批转了《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对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授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海南建省并成为继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特区建立后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

1990年4月,党中央正式批准开发开放浦东,在浦东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某些经济特区的政策。

实践证明,建立经济特区的思想和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取得了巨大成功。它不仅使这些地区的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而且在推进对外开放,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发挥了窗口作用、试验作用和排头兵的作用。

(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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