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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六十年

2009-10-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峥嵘 胡艳香 胡君 龚志军 我有话说

法治建设是国家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从不健全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伟大过程。六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为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新中国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纪元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拉开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序幕。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正式诞生。随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确定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适应民主改革和恢复国民经济形势的需要,我国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在各级地方,设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并形成了三级两审、公开审判和陪审制度。1954年宪法颁行后,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同时,逐步确立了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等一系列司法审判制度。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至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准备阶段被进一步确立。新一轮立法工作如火如荼地进行,各种基本法律相继出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实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有力地推动了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20世纪90年代,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从此,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的一页。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4年,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对全体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给予保护”载入宪法。这意味着中国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了全面部署。这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

六十年谱写人类法治建设新篇章

六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领导人民跨越了西方国家用几百年时间走过的法治建设历程,谱写了人类法治历史的新篇章。

(一)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和法治的重要地位日益彰显。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河山满目疮痍、人民饥寒交迫的局面,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全国人民制定了《共同纲领》,组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拉开了新中国依法治国的序幕。六十年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得到巩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就大大促进了全社会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社会氛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随后,我国制定了一大批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法规。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新世纪新阶段,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律支持。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弘扬法治精神。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第六次代表大会上,党中央明确指出:“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动摇,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国家才有光明前途,人民才有美好未来。”这就进一步深刻阐释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伟大意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0年5月1日实施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随后,在两三年的时间里,我国颁布了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同时起草了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法治建设迎来了新的春天。随后,我国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相继出台。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94件、行政法规598件,从根本上改变了许多重要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开始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如《公司法》、《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劳动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这期间,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件,行政法规353件,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尽快齐全。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确立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基本原则,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2004年,我国又对宪法进行了修改,颁布了宪法修正案14条,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写入宪法。这个时期,制定和修改了《监督法》、《反分裂国家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89件,以及《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180件。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2008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呈现有法可依。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关注民生的法律制度日益彰显。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始终不遗余力地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始终坚持把亿万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1991年,《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肯定了人权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1997年,人权概念被写进党的十五大报告,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社会经济建设的主题。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我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一大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身体健康、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关注民生问题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明确了公民享有的物权,规定了公民享有物权的范围和内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是关注和关心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的专门法律法规。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消防法》体现了立法对残疾人生活的关心和救助,体现了国家对消防工作的重视和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保护。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更是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乃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依法行政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水平稳步提高。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新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和政府就强调政府要依法办事,要求各级党委和党员干部要带头守法。多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贯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大大提速。1993年3月,国务院再次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1999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部署。2004年,我国政府又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提出了此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及措施。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30日,国务院共制定1132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规章共计26202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基本纳入法治化轨道。

(五)司法制度日趋完善。新中国成立时,为适应民主改革和恢复国民经济形势的需要,我国组建了新的司法机构,形成了三级两审、公开审判和陪审制度。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了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进行修订,逐步恢复和完善了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已完全确立。同时,确立了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合议制度,上诉制度,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等一系列司法审判制度。近年来,人民法院系统和人民检察院系统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大力深化司法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如,近年来人民法院建立了死刑核准制度、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审判监督程序,实施了执行工作机制改革;检察机关则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等改革;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了监狱体制改革和社区纠正试点,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制度;等等。这一切,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通过制定《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建立了仲裁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等。截至2008年底,我国仲裁机构数量187家,仲裁员达3万多名;有律师事务所14467个,执业律师达到156710人;有公证处3035个,公证员11368人;建立法律援助机构3268个,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55000多个,形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全国各类调解组织近83万个,人民调解员达到479万人。

(六)法治宣传和法学教育迅速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积极推动对公民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党和政府始终强调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习法律、依法办事。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在全国建立了一批政法院系,使法学教育初具规模,培养了一批法律专门人才,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人才基础。从1985年起,我国先后通过了五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普法宣传使公民的知法、守法、用法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大大提高了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同时,国家还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如确定法制宣传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际禁毒日等;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新闻媒体加强法治宣传。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08年底,共有法学类专业院、校、系630多个,在校法科学生达40万人。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达333个,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35个。经过近30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

(七)法治建设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入。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坚持从国情出发,同时也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2001年11月,我国加入WTO,以“入世”为契机,我国更主动和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涉外经济关系和纠纷,以及大规模清理、修订、废除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如修订《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这在促进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分别与53个国家签署了涉及国际司法合作的双边条约和协定98个;加入了20余项包含司法合作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近年来,我国先后启动了与欧盟、东盟、阿盟、上海合作组织以及美、英、德、法、澳等国家的双边及多边法治交流机制,在反恐、反腐败、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以及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果,提高了我国在国际法治社会中的地位。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依法治国发展

新中国六十年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更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在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我国法治历程尽管有一些曲折,但我们党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不断探索适合中国的法治建设,谱写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六十年的法治历程告诉我们,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继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就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一论断,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使各级党委更好地充分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的作用,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第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动摇。纵观世界各国的法治建设路径,我们既不能照搬西方模式,也不能固步自封。我们必须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时代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坚决摒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模式,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权益”、“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等精神并落到实处。

第三,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在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还面临许多困难,法律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在新的历史阶段,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扬民主,从国情出发科学立法;面对国际金融危机,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为实现国家的科学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严格行政执法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我们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不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以保证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积极探索建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立法听证会等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不断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

第五,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我们必须从国情出发,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加大司法改革力度,进一步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大力深化司法改革,构建清正廉洁、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以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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